吳統雄、彭百顯觀點: 數位言論自由的3共識與2前瞻

2023-04-0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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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會議,決議依唐鳳部長所述,轉邀請通傳會陳耀祥主委對談。邀請函大略如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陳主委,您好!

茲因舉辦「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事宜,先前致函數位發展部長唐鳳先生,唐部長復以「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屬於通傳會權責(見組織法),並未移撥本部。」(見附件原函及對話截圖)乃將原案轉呈  貴會,盼  貴會能如唐部長所述,本於權責,積極落實處理,解決國內延宕已久之數位言論自由及平台安全問題。

NCC 未談共識 疑問仍存

NCC 回函如下。

總召集人以及各位代表人,您們好!

誠摯感謝邀請出席「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一同就數位時代下的重要議題進行對話交流。

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滲透人民日常生活,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引發新型社會風險與挑戰。在自由、開放與多元的網際網路場域,應當導入由下而上的網際網路治理精神,平等兼顧多方利害關係人的觀點與立場,強調以自律為主的機制,政府的角色則應進行跨部會的協力合作,整合專業能量共同應對網際網路各項議題。

事實上,國際間主要國家地區為因應數位時代各類應用服務發展,已陸續投入數位治理相關法制推動與施政作為。歐盟於2022年底通過「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將分階段上路實施,透過平臺問責的落實建立可信賴的網路環境;英國2021年5月公布的「線上安全法」草案也在如火如荼討論中,盼處理網路有害內容;美國持續就「通訊端正法」研議改革之道,盼更強化兼顧平臺與使用者權益;澳洲政府則積極督促業者訂定自律行為守則。
綜觀之,國際趨勢普遍反映網際網路相關應用與數位平臺服務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在提供先進與便利的服務時,也應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故「平臺問責」的問題在各國引起關注或是立法規範。在維護言論自由與資訊流通等重要基本權利的前提下,如何促進網際網路相關業者強化自律並投入維護網路環境安全,以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一直都是本會關注的重要議題。

美國電子前哨基金會(EEF)先後進行利害團體相關諮詢,推出「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及「聖塔克拉拉原則」,均強調平臺內容自律執行程序之透明問責,以及使用者權利救濟制度之強化,皆為國際間具高度共識的參考準則,對於政府於數位治理相關規劃上,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本會因應數位服務發展及回應網路時代需要,從平臺責任出發(而非審查網路內容),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並衡諸我國國情,研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強調網路世界為實體世界之延伸,所涉議題包羅萬象,相關內容及行為應與實體世界及政府各部會執掌對接,強化數位中介平臺問責及資訊透明,以保障數位基本權利。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於111年6月29日公布,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公告周知事宜,及於「眾開講─公共政策參與平臺」進行公開意見諮詢60日。為確保草案整體規劃之妥適性,觀察產業趨勢及社會脈動,本會於111年8月期間擬辦理公開說明會,邀集中介服務提供者、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等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表達意見。

然因法案規範內容被解讀為涉及影響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益之爭議,引發各界關心,針對眾多意見與指教,本會將審慎評估考量,秉持審慎與不躁進之態度,進行問題釐清與反思,並持續公開透明與各界溝通對話,盼促進平臺自律與治理。

由於近期適逢立法院開議,會內施政業務與相關公務繁忙,請容本會以書面回應,祝記者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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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葉宸熙

自律與溝通優先 無效則只能邀請行政介入 轉移平台 

自律與溝通優先,過去2年,我們已經邀請臉書的地方與中央溝通已超過百次,均未獲回應。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力,平台是否能夠不經由司法程序,主觀的限制特定言論,甚至處罰使用者者?既然平台本身不能自律自制,也只能推動法律上的規範。邀請臉書溝通方案一直不成功,則必須逐步進行:號召轉移平台、邀請行政介入、邀請立法公聽、以及最迫不得已的社會運動。

代表人會議,決議在此次記者會中,優先解決「3共識」的實踐事項,新的 2 問題,則作為後續發展的前瞻觀念。期待 NCC 與更多政府機關一同投入解決。

第一次「唐鳳與全彩對話」活動有個罕見的結尾,所有與會者共同唱一首歌,因為既然要會談、就是要溝通、要互助、要歡喜、要求同存異!

這首歌名為〈偶然〉,最後1句是:天涯海角不能忘記、我們的小約定!
台灣人民已經約定我們要言論自由,我們永不能忘記!

*作者吳統雄為大學退休教師,前新聞公共服務金鼎獎得主;彭百顯為國展基金會董事長,前民進黨立法委員、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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