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節錄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學者王曉丹為文表示:「房思琪的慘痛,在於被結構的大網子漏接,然後獨自承擔文化裡責難自我的重量,獨自抵禦文化中潛藏在知識與權力面具之後的欲望,獨自面對在自我被摧毀之後文化所豢養的控制與暴力。她是那麼孤單,房思琪的慘痛在於孤軍奮戰,在於看重他人眼光但實際上自己又不被看到。這對於臺灣女性主義運動來說,是一記當頭棒喝。」
所指被結構的大網子漏接,無非指當今法律或性侵害防治政策或網絡結構無法提供如房思琪脆弱處境的路徑。
但,果真如此?究竟是法律還是判斷上,個案本身陷入迷霧,整個法體系也在行為人建立的「你情我願的愛情策略」中失了準?疏忽了這類利用權勢的性侵/性騷的特殊性,忽略權力運作的軌跡?以致監察院2019年對於利用權勢性侵案鮮少論罪科刑的司法現象,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前或在職教育訓練,除應提升性別意識之教育訓練」。
本案諸多跡象顯示權力運作,潛藏在性別文化、愛情、性慾、暗示環境,當權力不在原有「位置」,欠缺囚禁/監督而邪惡化,所有的「權力」就轉變成「暴力」,不妨逐一檢視其權力運作軌跡:
(1)雙方關係源起於新聞局與媒體的關係,並包裹在相同的權力結構卻非正式的情境,尤其是性/性別、權力、酒的傳統應酬文化,這類傳統應酬文化,女性往往被放在臣服的角色,以致女性難以辨識或無法拒絕: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丁允恭接受本院約詢所提供的書面說明資料載明:『103年11月間,丁允恭以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身分於KTV宴請高雄地區記者,當時雙方已互有好感,餐會結束後在KTV樓下擁抱、接吻,當時旁邊亦有其他人,不可能強吻。』Y女稱:『他(指丁)應有喝醉,親完我後指著一個有HOTEL的方向,問我要不要去,但我知道他喝醉在『盧』,所以送他上計程車後我就走了,沒跟他去。只是沒想到他隔天真的繼續訊息我,我跟他就是這樣慢慢發展。』」等語。
酒醉往往被行為人在應酬文化中拿來作為測試女性底線的藉口,尤其在應酬文化之中,據前開情境的描述,行為人親吻或到賓館的邀約等性言行都有喝醉的理由足以推諉,而本案Y女確實在這情境中主動為他找到藉口(例如:我知道他喝醉在『盧』)。在其他利用權勢性騷或性侵案例中,這經常是行為人尋找對象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