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專文:性別意識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我對丁允恭案的看法

2022-10-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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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而基於上述兩造關係、背景等脈絡下,審視丁允恭張貼與Y 女合照、及分手後並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絡(騷擾)Y女行為是否符合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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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Y女北上工作並與A男交往之後,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盼挽留Y女,於106年2月26日與Y女相約見面,翌(27)日見Y女在「臉書」上貼出與A男之親密合照,乃在「臉書」上公開貼出其以前與Y女之親密合照。該照片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

原懲戒法院評價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但如前所述,「性別騷擾」,在於以性別作為其騷擾之工作或內涵,例如求職時,雇主告知或暗示「如與其交往」,就可以容易得到工作,或職場上以其作為交換升遷方式,又例如過度追求,均以「性別」作為影響被行為人之工作或生活之手段,更是利用該性別在傳統刻板性別文化中的位置/標籤作為具有敵意式環境延伸,例如三角感情關係中女性往往是被首當其衝被指責的一方,社會大量撻伐小三,也會輕放主要婚姻中失格的男性,甚至元配會出面與丈夫結盟攻擊指控小三,又例如婚姻中疑似外遇的女性,被撻伐的程度絕對高於男性。這類對女性極不友善之傳統刻板文化或厭女(仇女)文化(或網路所稱之母豬教文化),潛藏在現代生活中,伺機因公眾人物之婚姻糾紛崛起或被召喚而不自知(例如福原愛事件),這般厭女(仇女)文化使諸多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女性被害者非常困難挺身而出,因為一旦被喚起,縱使為自己父母或家人皆以貞操不潔作為指控(如前述林奕含書中所述母親的反應,認為父母在性教育缺席了),這些二度或數度創傷都非女性能夠承受。

從而,丁允恭公然貼出這張親密關係照片,自是充分理解這種厭女文化,否則斷不會以此報復Y女仍然愛著A男之行為,亦非常理解這行為對Y女的影響會有多劇烈,不然不會有十分鐘刪除照片之舉措。

20190724-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24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國安局長人事及說明特勤私菸案內部調查進度。(顏麟宇攝)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資料照,顏麟宇攝)

稽諸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丁允恭承認他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他與Y女兩人的合照,表示:『某次(106年2月)她(指Y女)來,她提說要分手,她說如果我不能跟我未婚妻分手,她就要與我分手,我一時覺得對她很惋惜,非常想挽留她』、『106年2月26日我北上找她,就是要挽留她。她告訴我,她自己也還在選擇中。我當時跟她表白了,……結果隔天她在她臉書上放出她與A男的合照,我更難過,加上我喝了酒,難過的感覺很強烈,所以我就在我臉書上放出我與她的合照,但大約十分鐘後我清醒過來覺得太蠢,趕緊把照片PO文刪除,但之後已有些截圖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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