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專文:性別意識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我對丁允恭案的看法

2022-10-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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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丁允恭上述說法仍以酒醉作為託辭,但從原因自由行為之法律思維觀之,酒醉並不能藉此免除行為之非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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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姑不論丁允恭與Y女於系爭照片均「衣著整齊」,但其親密關係已然從互動足以辨識為「男女朋友關係」,此為Y女之隱私領域,應無疑義,此從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指稱:「證人A女表示:『與Y女同事時,看到Y女螢幕和丁先生用LINE聊天,有猜到他們關係好,但不知道原來丁是Y女的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蘋果報導後,大家就知道了。』」等語自明。

丁允恭張貼照片之行為在性別議題上,必須探討特殊的性別暴力型態稱為「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國內多有以「復仇式色情」稱之。)

「復仇式色情」的關鍵並非影像的內涵,而是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散布他人的影像,侵犯個人隱私。「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的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我們所反對的,不應該是情慾的展露,而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

散布女性的私密影像為展示「控制」和「支配」的慾望,其中的關鍵在於權力的展現、建立和強化。該篇文章參考康乃爾大學哲學教授曼恩(Kate Manne)在《不只是厭女》一書中所提厭女理論,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不只適用於相識的人之間。一方面,在私人親密關係裡,男性可以透過這樣的行為,來控制與壓迫(前)伴侶,鞏固自己在(前)關係裡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參與暴力的男性們也可能將個別女性視為「代罪羔羊」,她們代表著某類不合規範、隨時有可能挑戰,甚至顛覆男性地位的女性形象,因此需要受到壓制。」「這樣的懲罰有著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用來警告其他女性不要違反父權規則。被散布私密影像的女性們是父權社會裡的「壞女人」,她們不只放縱自己享受性,更「背叛」了她們的男性伴侶。因此,渴望繼續維持支配地位的男性透過公布影像,在羞辱、懲戒「壞女人」的同時,也引誘並強制其它「好女人」們繼續遵守規則。」

至於丁允恭於分手後並106年4月5日結婚後仍未停止聯絡(騷擾)Y女行為是否符合性騷擾,此行為自是上述性別騷擾之繼續狀態,仍係在「控制、支配」之性別暴力。就如同過度追求亦為性別騷擾為相同之理解。

三、綜上所述,解釋法律時必然賦予各種行動意義,而此種意義的建構,在於對性慾、性別與權力等文化符號系統的理解。尤其審查性騷擾議題時,有意識地覺察性別觀點檢視事實而為法律之評價,所指性別意識,意指涵攝事實、法評價時之背後意識,須覺察/辨識歧視結構的存在、性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等文化/次文化脈絡。

本案丁允恭藉由權力取得優勢地位,把權力藏在性、愛中,使Y女即便深感痛苦仍難以辨識而無法求助,直至藉由工作北調才足以擺脫類此處境,然丁允恭繼續糾纏,最後以兩人隱私照片之曝光作為控制與支配,使Y女精神萬分痛苦,難以繼續原有職場上機會,足見丁允恭以「性別」作為影響被行為人之工作或生活之手段,更是利用該性別在傳統刻板性別文化中的位置/標籤作為具有敵意式環境延伸,本案應成立利用權勢之性騷擾,原懲戒法庭判決就此認定似有未當,謹提出意見如上。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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