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鍾東錦利用職權圖利自家砂石公司 綠委偕苗栗縣議員赴監院檢舉

2022-10-2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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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洪申翰(中)、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左)、陳光軒(右)26日前往監察院檢舉鍾東錦。(民進黨立院黨團提供)

立委洪申翰(中)、苗栗縣議員曾玟學(左)、陳光軒(右)26日前往監察院檢舉鍾東錦。(民進黨立院黨團提供)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5日指控無黨籍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長期與砂石業「剪不斷理還亂」,利用投資、借款等方式介入砂石業,還將土地借給業者堆積砂石,儼然是「砂皇」,立委洪申翰、苗栗縣議員曾玟學、陳光軒26日前往監察院,檢舉鍾東錦在擔任縣議員期間身兼恒威砂石股東,還利用議員職權修法,挖走縣府財源,圖利自己公司,指鍾東錦涉嫌違法,要求監察院依法調查鍾東錦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並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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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曾玟學及陳光軒表示,鍾東錦擔任第18屆苗栗縣議員期間,身兼恒威公司之股東,而鍾東錦就任議員後1個月,恒威公司即取得苗栗縣政府於2015年1月14日核發之「苗栗縣政府土石採取許可證」,許可期間為2015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鍾東錦有無透過議員身分施壓、協助該公司取得許可?

3人指出,鍾東錦更於2016年11月10日苗栗縣議會審議《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之會議中,質詢表示,「對於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我想以後申請的應該要依照縣府這規定徵收,可是在這之前已經申請的,當時應該沒有把這50元的稅金計入成本,這法規訂定應該是要既往不咎,也就是說舊案是不該去徵收稅的,而是要從今天開始新申請的案件開始徵收,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不然會增加在這之前申請人的負擔。」

3人認為,鍾東錦此舉已涉嫌違反2014年11月26日修正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十條第一款「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之規定。

3人表示,2017年2月21日修正之《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日前已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二十元計徵。」鍾東錦似有透過議會質詢使其擔任股東、2015年1月14日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恒威公司,較其他公司適用較低特別稅計徵標準之嫌,涉嫌違反上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七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3人再次強調,今天提出正式檢舉,針對鍾東錦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涉嫌未依法迴避議案審議、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圖自己之利益等違法情事,請監察院本於職權依法調查,如涉不法應依法裁罰。並痛批鍾東錦身為議員即不知依法迴避,涉嫌圖利自己投資之公司,未來如當選縣長,恐更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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