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有罪》撿回收紙箱、偷菜充飢淪為「高齡受刑人」 為何台灣長輩陷入犯罪循環?

2022-09-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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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日本也有律師公會與社福協會共同協助的模式,例如埼玉縣律師公會,如果律師發現當事人需要社福資源協助,就替當事人向社福機構提出「社會復歸支援委託」,機構會在15天內決定方針、協助被釋放後無法負擔最低生活狀況的弱勢者,經費則由律師公會來籌措──如此一來,律師有機會讓個案得到緩起訴、檢察官也有可參考的方案做成緩起訴、社福機構也有委託案可接,是各方都有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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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勞務謀得生路、成約聘清潔工 檢察官看台灣「資源整合」必要性

事實上,緩起訴佔台灣所有案件之5–6%,顏榕說這是實用也普遍被運用的制度,而日本經驗值得學習的是,不能只有緩起訴、要有其他資源進入,這點台灣其實比日本更有條件做到,況且台灣一年有上億的緩起訴處分金預算,可活用於弱勢身上。

就台灣現況,顏榕曾聽聞有部份法官與檢察官願意多幫忙被告,可能找當地教會、社福資源讓被告可以得到社會或心理支援,但這些都只是個案,「法官也不知道怎麼辦、大多是自己去找的。」比起修法來說,顏榕更建議的是把這些資源連結起來,甚至不需要做到太大,有一兩個地檢署跟民間團體合作就會有改變,幫助被告回歸社會也避免再犯。

對於這些討論,檢察官周芳怡說,相較於法院「免刑」判決,檢察官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案量其實更高,畢竟有時候不需要刑罰就足以讓個案警惕──然而,有些個案行為人可能因為經濟弱勢、脆弱家庭處境、身心障礙而犯罪,不找出解決方法就容易導致持續犯罪,因此周芳怡深深有感:「我個人認為,不去全盤調查案件發生的原因,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法官免刑判決都遠遠不夠。」

20191007-貧窮、萬華、住宅、南機場(謝孟穎攝)
有些個案行為人可能因為經濟弱勢、脆弱家庭處境、身心障礙而犯罪,不找出解決方法就容易導致持續犯罪(資料照,謝孟穎攝)

就司法實務上,「微罪」如果由檢察官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法官判決免刑,案子基本上就結束了,但若是緩起訴處分、法院判決緩刑或可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後續就是由檢察官執行,並請地檢署觀護人在第一線辦理。

周芳怡坦言多數檢察官沒有社工師資格,但面對個案狀況、被告是否有特定身心需求,檢察官其實有基本的敏銳度與相關訓練,至於地檢署觀護人大多具有社工與心理背景,觀護人做的不是犯罪調查而是定時與被告訪談、確定生活狀況與後續處遇狀況,在轉向處遇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至於實際轉向處遇的作法,周芳怡說,可能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40–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心理醫療或諮商輔導(例如藥酒癮者可能被命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其中義務勞務是目前工作重點,與社會勞動法律依據不同(易科罰金或判刑6個月以下不可易科罰金者)、但服務內容差不多,就是請被告提供無償的公益服務。

就周芳怡分享,義務勞務內容可能包括去退輔會榮民之家陪伴長者們或到市公所清潔隊服務,清潔服務也不是單純打掃,過往七星潭「撿煙蒂投票」就是經過設計的創意環保活動,而個案在服務過程中不只有機會結識不同人、建立新的社交生活,也有個案在清潔隊表現良好、之後成為約聘僱員工。至於獨居老人、受虐、青少年等特殊處遇,檢察機關也會尋求民間團體合作,例如在花蓮地檢署就曾跟慈濟、主愛之家合作,不分宗教別,也有一定遴選程序。

周芳怡表示,雖然檢察官的工作是詳盡調查並了解犯罪全貌,如果要做到充分提供適當處遇,就必須先瞭解被告的特殊情形,可能也需要家屬、辯護人、社工等協力;該怎麼尋覓適當處遇機關、機構及提供司法保護團體,除了檢察機關自行積極尋覓合作對象,周芳怡也希望中央地方機關協助盤點。

「我們最終目標是希望犯罪者回歸社會──司法處遇是一時的、微罪處遇更短,行為人終究要脫下外衣標籤、回歸社區自立生活,也避免再發生犯罪情況。」周芳怡最後如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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