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反制警察臨檢不依法,這招必學─手機錄影反蒐證

2018-06-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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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也必須依法,包括搜車也得出示搜索票。(酒測臨檢資料照,顏麟宇攝)

警察臨檢也必須依法,包括搜車也得出示搜索票。(酒測臨檢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是一樁非常有趣的案子!104年6月4日,時任新北某派出所林姓員警向有前科的張姓男子實施臨檢,據了解,除了搜身外,更要求張姓男子打開機車,要查看置物箱內是否有違禁品,張姓男子半拒絕半配合的完成了這些動作,但越想越氣,事後立即打了110報案,稱有警員剛未依法執行公務,涉犯強制罪,這名警察也動了氣反告了張男妨礙公務和妨礙名譽,最後,檢察官通通以不起訴處分,各打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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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解嚴已經超過30年,很難想像還會有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搜索,這種未依法執勤的狀況,可比擬如戒嚴時期的小警總!但是,最後檢察官卻不起訴處分,原來,在長官力保的情況下,林姓員警不僅未受到任何刑事處分,連行政處分都沒有,讓張姓男子十分氣憤。對此,筆者試圖從此案探討許多法律面相,讓讀者了解,只有了解法律,法律才能保護你!

臨檢須「依法」,搜車或搜身都要搜索票

先從臨檢的正當性談起。在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中,很清楚提到:「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所以臨檢需要依照一定的流程與標準,這個標準就是遵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內容來做盤查與臨檢。在該法第六條明定可以盤查的情況祇有六種:「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虞犯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人的生命、身體受具體危害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之。」除第六項需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外,其他都要以事實作為認定依據,包括第一項之「合理懷疑」,也是要有客觀之事實跡徵可尋,才合乎法定條件。

因此在此案中,警察絕對不可以張男十年前的前科,作為第一種犯罪嫌疑之合理懷疑依據。因此,該名員警已經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員警祇能用你同意被搜的,來取得合法化依據!

至於搜身與搜車。按照現行規定,不管是搜索車輛或者是身體,除非是現行犯逮捕,原則上皆需要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方得以搜索該車輛或其身體。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授與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可以攔停以查驗身分或檢查車身、引擎號碼,但除非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方可檢查搜索車輛。在本案中,林姓員警先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後又違反刑事訴訟法§122條以下之搜索規定,因此當林姓員警違法之時,張姓男子本得以拒絕並且擁有防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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