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恩恩案及林于仙案等國家賠償問題

2022-07-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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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恩恩爸若採行政訴訟,本得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不需書面協議先行),且新北市政府非法院組織,並無受理行政訴訟之權限。恩恩爸如採取民事訴訟求償,則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或衛生局)提出書面協議請求,若果如此,則至多三個月內新北市政府需作出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拒絕賠償,恩恩爸即可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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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的時間,應該尚屬正常合理,不致如新北市法制局所表示那樣,因「避免被視為故意拖延,故請評委讓此起社會矚目案件優先審理」法律既然規定清楚,則無須強調社會矚目而可優先插隊,否則有可能反使恩恩爸受到無端波及與指責,徒增家屬困擾,相信這也並非法制局的用意所在。

至於書面協議先行原則,考其立法目的,在於便利人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能夠先自我審查反省、先作處理,並得以簡化賠償程序,避免人民徒增訟累,同時使得法院能夠減少訟源。因此,如果請求權人未先進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便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為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予以裁定駁回,民眾亦需注意,避免超過請求時效,致使空有權利存在,卻無法有效行使。

三、小結

綜上所述,恩恩爸若採民事求償途徑,需先踐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如此可確定依循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賠償義務機關本即應當在至多三個月內依法作出回覆,可以清楚確知答覆期限。(如採行政訴訟,則可能需考量我國行政法院駁回率在統計數據上較高的客觀現象)如以林于仙案而言,知有損害尚且未開始計算時效,仍需「同時知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如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時效始為進行。

我們都不希望社會再出現無辜不幸的受害者,但生活橫逆總是存在,如果真的遇到了,民眾還是需要知悉權利如何行使、具備一定基礎的法律知識,方得知所行止。無論是國家賠償或一般侵權行為,皆有請求權時效消滅問題,此為一般民眾因不諳法律規定而不易掌握之問題,期盼大眾莫讓自己的權益如沙漏般傾瀉了時間。

無論是恩恩案、林于仙案,皆為社會安全網的不幸「漏接」,死者已逝,願其盡皆平安喜樂;生者仍在,依據法治社會的制度尋求正義與公道,期待筆者淺陋見解能讓更多需要協助者有所依循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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