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恩恩案及林于仙案等國家賠償問題

2022-07-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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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照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就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法所定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而逾二年時效後始拒絕賠償之事件,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上載明:『請求權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請於六個月內向普通法院起訴,逾期本機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查其他各縣市亦有相關規定,故相關案件之被害人如欲主張權利,首要應於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如不慎逾期,尚有半年時間得起訴救濟。(然各縣市未盡相同,被害人仍須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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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時效消滅,係指對方可以拒絕給付,但如果對方仍願意賠償或返還,則不受此限制。至於在何等狀況,政府會願意在時效消滅後仍願意進行國家賠償,筆者無法預料。

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據報載,新北市法制局長吳宗憲表示:「目前市府內仍有多起國賠案件仍在審理當中,如果恩恩爸國賠案掛號入案進來新北市府辦理的過程仍需要排隊,但難免又引起外界揣測是否有故意拖延,因此屆時也會請評委們開會討論,是否能讓此起社會矚目案件優先審理」吳局長另也提醒:「另一點則是恩恩爸此次國賠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提出,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訴訟方式不同,要審理的機關也會不同。吳強調,如果是新北市府該受理的行政訴訟,他百分之百沒問題,一定會受理。」吳局長的話單獨條列並無問題,但在細節上似有可以解釋更清楚之處,分析如下:

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進行,一者是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得合併申請國賠),一者是民事訴訟,則需採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民眾若想閱讀、了解更多國家賠償重要注意事項,可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製作之說明文件:搞懂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意旨參照:「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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