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2024-03-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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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AP)

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AP)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從開始到現在,至少是現在這個當下,我未曾感受司法帶給我的正義或溫暖⋯(除了還保留給我和委任律師反覆申訴和釋憲的途徑),甚至就算我決定要繼續下去,也要承擔已知家人和未知家人的感受。」—本案當事人

3月25日,憲法法庭公布了一份受理案件(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由是「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80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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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概述,主要是關於發生在民國94年,刑法修正前的妨害性自主追訴權時效問題,這導致非常多被害者(尤以當年兒少居多)長大後無法追訴,造成人生困境與遺憾,永遠在那種心境輪迴中無法逃離。近幾年許多案件即是如此,近年如高雄體操選手案,台中房思琪案等皆然。(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刑法第80條規定,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罪嫌(最重本刑為10年)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則均為20年)

性侵犯罪 長年夢魘

客觀來看,妨害性自主之相關犯罪(猥褻、性侵)是特殊的犯罪類型,其所造成的被害者心中傷痛與恐懼,會在時隔多年之後仍然深深影響著被害者。且對幼童時期遭受妨害性自主侵害者而言,其認識到自己受侵害事實時,可能已離犯罪事實發生時十餘年後,其尚需有多方資訊、知識、資源、能力等多方配合下,才有可能挺身而出提告,但卻因為特別在幼童時期受害,待其意識、知悉到自己遭不法侵害之際,已然過去十餘年,當下亦為年少且剛上大專院校亦或是出社會的新鮮人,根本無暇他顧,僅能在內心不斷經受著長年夢魘與創傷後遺症。

在這些被害者當中,縱非以極端值0-1歲舉例,僅以正常情況下,可能遭妨害性自主之年紀如3-4歲之幼童而言,因事發時年紀尚小,對受侵害之情狀、經過、時間、次數等情節難以具體陳述表達,隨著社會化、受教育過程一路成長,直至求學階段如大專院校畢業,出社會之際,所受之社會常識、性知識、維權知識等逐漸健全,仍需面對社會質疑甚至異樣眼光,待其終於鼓起勇氣提出告訴,其追訴期時效已然屆至或超過,自此申冤無門。

筆者於聲請書中舉例:某甲為民國88年1月生,民國91年1月年遭年長親屬妨害性自主(違反刑法第222條,依當時追訴權規定為20年),時至民國106年9月,某甲升高二時,在相關健康及法治教育接觸了解下,方回憶並理解到自己於民國91年時所發生之受侵害事。然而此時某甲年僅17歲,面臨高中職升學壓力,亦不知如何勇於向外求援協助,後再經升學考試、大學就讀數年後,某甲的身心發展較臻健全成熟,亦在友人協助建議下勇於報案,然該案卻已於民國111年1月追訴期屆至。某甲求助無門。於本設例中,某甲知悉自己遭侵害時,距離追訴期屆滿僅餘4年多,如此不啻強迫受侵害者需在自己仍為一未成年人、甫知悉自己曾受侵害事實時,迅即明快決斷作出抉擇,此豈刑法之所由設、保障良善之意?又豈符合現代法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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