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2024-03-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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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AP)

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AP)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從開始到現在,至少是現在這個當下,我未曾感受司法帶給我的正義或溫暖⋯(除了還保留給我和委任律師反覆申訴和釋憲的途徑),甚至就算我決定要繼續下去,也要承擔已知家人和未知家人的感受。」—本案當事人

3月25日,憲法法庭公布了一份受理案件(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由是「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80條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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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概述,主要是關於發生在民國94年,刑法修正前的妨害性自主追訴權時效問題,這導致非常多被害者(尤以當年兒少居多)長大後無法追訴,造成人生困境與遺憾,永遠在那種心境輪迴中無法逃離。近幾年許多案件即是如此,近年如高雄體操選手案,台中房思琪案等皆然。(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刑法第80條規定,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罪嫌(最重本刑為10年)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則均為20年)

性侵犯罪 長年夢魘

客觀來看,妨害性自主之相關犯罪(猥褻、性侵)是特殊的犯罪類型,其所造成的被害者心中傷痛與恐懼,會在時隔多年之後仍然深深影響著被害者。且對幼童時期遭受妨害性自主侵害者而言,其認識到自己受侵害事實時,可能已離犯罪事實發生時十餘年後,其尚需有多方資訊、知識、資源、能力等多方配合下,才有可能挺身而出提告,但卻因為特別在幼童時期受害,待其意識、知悉到自己遭不法侵害之際,已然過去十餘年,當下亦為年少且剛上大專院校亦或是出社會的新鮮人,根本無暇他顧,僅能在內心不斷經受著長年夢魘與創傷後遺症。

在這些被害者當中,縱非以極端值0-1歲舉例,僅以正常情況下,可能遭妨害性自主之年紀如3-4歲之幼童而言,因事發時年紀尚小,對受侵害之情狀、經過、時間、次數等情節難以具體陳述表達,隨著社會化、受教育過程一路成長,直至求學階段如大專院校畢業,出社會之際,所受之社會常識、性知識、維權知識等逐漸健全,仍需面對社會質疑甚至異樣眼光,待其終於鼓起勇氣提出告訴,其追訴期時效已然屆至或超過,自此申冤無門。

筆者於聲請書中舉例:某甲為民國88年1月生,民國91年1月年遭年長親屬妨害性自主(違反刑法第222條,依當時追訴權規定為20年),時至民國106年9月,某甲升高二時,在相關健康及法治教育接觸了解下,方回憶並理解到自己於民國91年時所發生之受侵害事。然而此時某甲年僅17歲,面臨高中職升學壓力,亦不知如何勇於向外求援協助,後再經升學考試、大學就讀數年後,某甲的身心發展較臻健全成熟,亦在友人協助建議下勇於報案,然該案卻已於民國111年1月追訴期屆至。某甲求助無門。於本設例中,某甲知悉自己遭侵害時,距離追訴期屆滿僅餘4年多,如此不啻強迫受侵害者需在自己仍為一未成年人、甫知悉自己曾受侵害事實時,迅即明快決斷作出抉擇,此豈刑法之所由設、保障良善之意?又豈符合現代法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之旨?

年輕天使 折翼墜落

近年來,性別意識抬頭,各國Metoo運動興起,在上世紀潛藏的性犯罪逐漸浮上檯面,然而於台灣司法實務中,許多皆因追訴期時效問題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決定,甚至2018年高雄曾發生梁姓體操教練遭踢爆其「長期性侵女學生,引發外界譁然,進而引爆台版「#MeToo運動」,隨後共有4名女學生出面控訴教練狼行,有女學生悲痛指控「每次都像死了」、「我很想飛,但我的翅膀卻被他折斷,而他是我一度認為是父親的教練」

然而,該案歷經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後,因多數針對梁男的指控,已超過追訴期(案件橫跨1996至2006年),最終僅認定梁男對2名女學生各1次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犯行,將梁男判刑6年10月。(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7557164)。

對此,監察院在110教調0029調查報告指出:「本院諮詢專家學者對於性平案件通報件數恐有黑數等情進一步指出:「體育班學生怕通報之後會面臨退隊或被同儕排擠」、「在教練的權威、學長制下,學生通常會不知所措」、「曾經輔導過一位大學生,他高中時被猥褻,但是怕通報後會影響其運動成績及升學管道,所以到大學之後才通報,然而該名學生已承受多年之身心壓力」等語。顯見,教育部提供「體育班」通報案件為0.16%之占比,僅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專長學生發生性平事件之冰山一角,該部實應對體育專長學生之性平事件通報案件確實掌握,並予以正視。」

校園性侵 黑數驚人

同份報告中之表一亦顯示,僅103年至110年之八年間,教師對學生(2949件)及職員工對學生(473件)之通報性平事件,即高達3422件,數量驚人,以此反推過去之校園中性侵案之黑數,更是難以估算。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2年通報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共有8401人,其中有高達一半以上之被害人皆為未成年人。其中被害人年齡未滿12歲者有811人(占9%),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有3,998人(約占48%)。

此外,2022年8月間,亦有所謂「台中房思琪案」之台中資優班性侵案被揭露,案發時間於1997年,同樣基於追訴期問題,顯見在性平觀念未彰、法制未完善之二十多年前,國內確實存在對於兒少、女性之系統性不利歧視之法制度。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官網資料所述:「有多少創傷故事被掩沒在人群之中發不出求救訊號?日本、韓國、英國、瑞士、加拿大、紐西蘭等各國近年的調查報告指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性暴力案件沒有報案,多數國家未報案的比例更超過九成。台灣近年來沒有全國性的未報案統計數據可參考,但是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每年約有1萬件性侵害案件被通報,再參考國外數據推估,台灣一年發生的性暴力案件可能多達3至20萬的犯罪黑數。

創傷秘密 深埋心底

難以求助的原因是什麼?加拿大統計局指出,性侵受害者不向警方報案的原因,有43%認為犯罪者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34%表示感到羞恥或尷尬,25%認為自己不會被相信,而有19%認為舉報會給家人帶來恥辱。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指出,有82%的受害者曾試著說出性創傷遭遇,卻面對親友的否認、淡化、逃避或指責,有可能受害者求助了,卻因為不被相信和理解,最終只能將創傷秘密深埋在心底,獨自承受傷痛。」

經筆者實際查詢「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性侵害案件司法統計」及「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等進行比對,以刑事訴訟法第252條2款(時效已完成)及5款(撤回告訴或逾告訴期間)進行查詢,自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

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圖:作者提供)
民國103年至113年2月止,共計有736位受害者。(圖:作者提供)

至於自109至112年因性相關犯罪偵結者(即因性侵害犯罪而提出告訴之總數),四年平均約5000件(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表格參照),此與上開衛福部統計(每年約有1萬件性侵害案件通報)通報數量相比,亦僅有5成左右之通報者最後敢於提起性侵害案件告訴;倘再與潛在性侵害犯罪案件數據推估(3至20萬件的犯罪黑數),最後鼓起勇氣報案者僅為龐大潛在黑數之2.5%-16%。

地檢署性侵起訴不起訴表格。(作者提供)
地檢署性侵起訴不起訴表格。(作者提供)

時效障礙 求助無門

也就是說,近十年來,這些被害者終於鼓起勇氣提出告訴後,卻因時效障礙問題而連地方檢察署的門都進不去,光有紀錄者就高達736位受害者,更別說在再往前計算十年,粗略直接將數字翻一倍,二十年來,可能至少有1500位受害者,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數(如現代婦女基金會所述),則實際因性犯罪而受害,卻又因為時效障礙而求助無門的人,依比例而言,可能確實潛在近3千至6萬名時效障礙之受害者(若以通報者/實際提告者之比例=1萬/5千=2倍,則近二十年來就通報者因時效障礙而受害之人數即為1500*2=3000位)(若以犯罪黑數/實際提告者之比例=3萬至20萬/5千=6至40倍,則近二十年來犯罪黑數因時效障礙而受害之人數即至少為9千至6萬位)。

學者吳景欽曾為文《25年前性侵案能起訴嗎?台中房思琪案檢討時效制度》表示:「無論是刑事追訴權時效,還是民事請求權時效,是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及證據因時間消逝的目的而設,卻因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反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故如何藉由台中房思琪案,來全面檢討《民法》、《刑法》的時效制度,必是立法者的當務之急。」

而據學者法思齊論文指出:「2013年的研究則顯示,在美國約有1/10的兒童在過18歲生日之前會被性侵,在這些被害人當中,則有20%甚至會發生在她/他八歲以前。……然而,即使這些研究與統計數字已非常驚人,研究者仍然普遍認為,兒童性侵案件很可能是所有性侵案件中報案率最低的類型,易言之,其實際盛行率應該遠超過官方或民間機構所能掌握的數字。

根據美國早期的研究,僅有3%的兒童性侵案件之被害人會報案,有三成的被害人終其一身都不會將其曾經被侵害之事情告知任何人。美國司法部之後的研究亦顯示,僅有8%至10%的兒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會向政府機關報案。所以,不管是3%還是10%,我們至少可以知道在美國有高達或超過九成的兒童性侵案件是犯罪黑數而不為人知。

造成如此低的報案率的其中一個原因,即很可能是因為許多的兒童性侵案件係發生在家庭內。」(法思齊,《初探21世紀初美國兒童性侵犯的刑事政策—以追訴權時效之刪除及路易斯安那州之死刑立法為中心》,2023)

恐怖災難 生不如死

「……與其他犯罪相較,性侵害犯罪原本即被公認係一種可能會對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都造成嚴重創傷的犯罪。性侵害犯罪的可怕不僅僅是因為該行為常牽涉到暴力之使用,更是因為其常會對被害人之心理與精神世界造成嚴重衝擊。心理學家曾指出,性侵害會對被害人的自尊、安全感以及其對人的信賴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害。性侵害,因此被認為係一種「比死亡還恐怖的災難」(a fate worse than death)。當這樣的災難發生在年幼的兒童或未成年人身上時,可以想像其對年幼的被害人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根據研究,性侵遭遇對年幼之被害人所造成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其中,包含短期及長期生理及心理上的各種負面影響,甚至可導致其進入青少年或成年階段的各種行為問題。根據美國的研究,約有20-40%的兒童性侵案件之被害人在侵害行為發生後即會開始出現一些精神上問題。這些短期內即可發現的負面影響包含做惡夢、憂鬱(depressed)、睡眠問題、解離(dissociation)、產生一些創傷症候群之症狀以及進一步發展成一些行為問題。」(法思齊,同前引述)

自上開學者研究,以及美國過去二十年的研究表明,在相關兒少性侵案件中,受害者通常根本不披露虐待行為,或者僅在犯罪發生幾年或幾十年後,當受害者已經是成年人時才披露。澳大利亞皇家兒童性虐待機構反應委員會研究了天主教會虐待案件的披露時間,得出的結論是,受害者的平均披露年齡為44.5歲。在此情況下,我國應如何面對過去法制不完備、性別意識不彰顯的問題?在立法/修法怠惰緩慢的情況下,司法便是人民最後一道救濟防線。

發現規則 復興法案

筆者在撰寫本案之聲請書時,參考美國非營利組織《CHILDUSA》(該組織為一致力於消除美國虐待和忽視兒童現象的非營利智庫。)之研究統計資料,以及年度評估報告。向憲法法庭提出自2002年後美國各州、拉丁美洲與歐洲各國關於性侵害追訴期概況以及對於兒童性侵害、性虐待等案件之時效法規的進展。所得出的各國對於兒童性侵害之刑法追訴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時效制度,在過去二十餘年來,皆有相當大程度取消限制,在美國更有部分州基於「發現規則」(認為時效應自被害者理解後起算)而制訂的「復興法案」,允許在時效期限屆滿的受害者稍後提起訴訟是符合憲法的。

筆者於該聲請書中的法律意見認為,追訴權時效制度(特別是對於性犯罪)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暨該公約第17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不歧視、第31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第32號一般性意見:在法院與法庭前一律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第35號一般性意見:人身自由及安全(《公約》第九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準此,牴觸我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性別平等之規定。

個案適用 顯然過苛

因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中顯然過苛之情狀,大法官亦在歷年解釋中亦有諭示「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等語(大法官解釋第641號、716號、786號、810號、憲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何謂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適用中顯然過苛?本案,以及其所涉及的廣大被害人因當年年幼無力反抗,乃至於終生陰影的Metoo事件群體,對她們來說,連地檢署與法院都不得其門而入,正是於個案中顯然過苛的結果。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作者林奕含在自殺前一個月接受專訪時曾表示,在書寫時的過程極為痛苦:「因為即使我寫了,那些確實瘋了的房思琪,或是不能再去上學,被父母關在家裡不見天日的房思琪,也不會再出門,不會神智清醒…」

創傷遺緒 如何療癒

「三歲的時候被保母一家性侵的作家陳潔皓在其描述兒時遭受性侵經驗的書《不再沉默》中寫道:「三到五歲,我像是一個坐牢的孩子,五歲後,我仍然身處牢房……」「三十年來,他一直等待有個人對他說:不是你的錯。沒有一個小孩應該經歷這些。」幼年遭受性侵的經歷,讓他們即使成年後,依然籠罩在童年受虐的創傷後遺症中。幸運一點的,還可以藉由身邊的人的支持重新正視創傷而慢慢療癒;走不出來的,最終也只能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法思齊,同前引述)

雖然我國立法委員亦意識到此問題,如去年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黃世杰、賴品妤皆曾表示,年幼的性侵受害者在許多案件中,都是成年後才產生意識,但民法追訴權時限已過,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賠償,民法應針對此一特殊狀況、將「10年」的追訴期限改為「被害人成年後20年內」。時代力量亦表示,除了性平三法之外,臨時會應納入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刑法修正案,不遺棄任何一位被害者,接住所有受傷的人。其餘各黨派皆提出採取相同類似立場,然而迄今皆未修法通過,孰令致之?

憲法法庭 回應呼喚

筆者在本案聲請書中寫道:「為維護本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在數十年前因當時法制尚未完備、性別意識低落之社會裡,許多婦女同胞及無力保護自身之青年兒少,具體實踐正義、為當年舊時代司法制度不周下的暗夜倖存者、在夾縫中卑微發出哀鳴之受害幼童們,籲請大法官為渠等慨然發出正義之聲。

如今,憲法法庭正式受理此案,大法官聽見無辜兒少的暗夜悲泣,正面善意回應被害者的聲聲呼喚。接下來兩個月內,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規定的「法庭之友」制度,各界如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筆者在此呼籲各界先進,群策群力。

過去有太多受害者,歷經心境磨難,而在隱忍中過著困頓的人生。而今,經過多年來婦女運動團體呼籲、各界社會動能推進,Metoo運動的倖存者們敢於出面維權,訴說故事。我們除了給予支持與同理,亦應責成立法機關盡速推動相關修法,同時,至盼大法官能基於人權價值、人性悲憫,在過去法制適用上顯然過苛的情況下,為被害者開啟特別救濟的大門。

願當事人 終能平靜

最末,筆者引述聲請憲法裁判的遞狀前夜,本案當事人的訊息:「……最後,我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從開始到現在,至少是現在這個當下,我未曾感受司法帶給我的正義或溫暖⋯(除了還保留給我和委任律師反覆申訴和釋憲的途徑),甚至就算我決定要繼續下去,也要承擔已知家人和未知家人的感受。

到了最後釋憲我也知道非常可能失敗,我一面需要承擔釋憲失敗對司法的無力和無奈…其實我也知道律師也不需要聽我說那麼多,答案就是要或不要繼續往釋憲走,但我嘗試用文字表達從事情發生那天開始到現在的所有感受。

不論此事是什麼相貌的進展或什麼方式的結果呈現,我仍感覺自己都持續在承受這些什麼,結果是好也痛不好也痛大概是這樣吧。昨晚我想了想,既然都不會好,那努力看看可以再做些什麼吧⋯我想跟你表達的是,我評估自己是還有力氣可以繼續面對下去的。…希望可以改善司法對於追朔期的系統性不利。」

唯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願陽光終能照進被害人心中,驅散那些黑暗。

願所有當事人,終能平靜。

*作者為執業律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法案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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