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Metoo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2024-03-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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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早期的研究,僅有3%的兒童性侵案件之被害人會報案,有三成的被害人終其一身都不會將其曾經被侵害之事情告知任何人。美國司法部之後的研究亦顯示,僅有8%至10%的兒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會向政府機關報案。所以,不管是3%還是10%,我們至少可以知道在美國有高達或超過九成的兒童性侵案件是犯罪黑數而不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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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如此低的報案率的其中一個原因,即很可能是因為許多的兒童性侵案件係發生在家庭內。」(法思齊,《初探21世紀初美國兒童性侵犯的刑事政策—以追訴權時效之刪除及路易斯安那州之死刑立法為中心》,2023)

恐怖災難 生不如死

「……與其他犯罪相較,性侵害犯罪原本即被公認係一種可能會對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都造成嚴重創傷的犯罪。性侵害犯罪的可怕不僅僅是因為該行為常牽涉到暴力之使用,更是因為其常會對被害人之心理與精神世界造成嚴重衝擊。心理學家曾指出,性侵害會對被害人的自尊、安全感以及其對人的信賴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害。性侵害,因此被認為係一種「比死亡還恐怖的災難」(a fate worse than death)。當這樣的災難發生在年幼的兒童或未成年人身上時,可以想像其對年幼的被害人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根據研究,性侵遭遇對年幼之被害人所造成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其中,包含短期及長期生理及心理上的各種負面影響,甚至可導致其進入青少年或成年階段的各種行為問題。根據美國的研究,約有20-40%的兒童性侵案件之被害人在侵害行為發生後即會開始出現一些精神上問題。這些短期內即可發現的負面影響包含做惡夢、憂鬱(depressed)、睡眠問題、解離(dissociation)、產生一些創傷症候群之症狀以及進一步發展成一些行為問題。」(法思齊,同前引述)

自上開學者研究,以及美國過去二十年的研究表明,在相關兒少性侵案件中,受害者通常根本不披露虐待行為,或者僅在犯罪發生幾年或幾十年後,當受害者已經是成年人時才披露。澳大利亞皇家兒童性虐待機構反應委員會研究了天主教會虐待案件的披露時間,得出的結論是,受害者的平均披露年齡為44.5歲。在此情況下,我國應如何面對過去法制不完備、性別意識不彰顯的問題?在立法/修法怠惰緩慢的情況下,司法便是人民最後一道救濟防線。

發現規則 復興法案

筆者在撰寫本案之聲請書時,參考美國非營利組織《CHILDUSA》(該組織為一致力於消除美國虐待和忽視兒童現象的非營利智庫。)之研究統計資料,以及年度評估報告。向憲法法庭提出自2002年後美國各州、拉丁美洲與歐洲各國關於性侵害追訴期概況以及對於兒童性侵害、性虐待等案件之時效法規的進展。所得出的各國對於兒童性侵害之刑法追訴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時效制度,在過去二十餘年來,皆有相當大程度取消限制,在美國更有部分州基於「發現規則」(認為時效應自被害者理解後起算)而制訂的「復興法案」,允許在時效期限屆滿的受害者稍後提起訴訟是符合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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