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散布有關疫情謠言,周玉蔻會有罪嗎?

2022-06-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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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周玉蔻彷彿有造謠免責權,備受民進黨重用。(陳明仁攝)

名嘴周玉蔻彷彿有造謠免責權,備受民進黨重用。(陳明仁攝)

喜歡或不喜歡,周玉蔻的「造謠經濟鏈」有資格在臺灣的歷史留下一頁。別人不敢講的,她講;別人不做的,她做,藉由滿足當權者的需求來獲得標案與曝光,這是周玉蔻的成功模式,也是臺灣民主該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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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夜路走多了,難免碰到鬼,例如周玉蔻指控「馬英九總統拿頂新集團祕密獻金」,法院判賠180萬元;「郭台銘捐三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法院判賠200萬元;但是周玉蔻因此得到的通告費,又何止380萬?更不用說影響力所帶來的政府標案資源。周玉蔻證明在今天的臺灣,造謠所能帶來的經濟收入,可以大於潛在的法律賠償。

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觀點的自由市場」理論,認為「檢驗真理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市場的競爭中,讓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贏得受眾」。但在社群網路時代,「篩選資訊」比「獲得資訊」更困難,也就讓通路的力量凌駕於內容本身──再好的產品上不了大賣場也是白搭。到底「真理」是否還能夠在言論市場脫穎而出,已經成為一個問號。

現在的臺灣不是沒有真實的資訊,而是執政者藉由資源攏絡媒體,讓對其友善的言論獲得不成比例的曝光,而質疑的言論被邊緣化,這是臺灣人民親身感受。霍姆斯沒有預見到資訊的氾濫導致言論的市場失靈,而所謂「公正的第三方監督」也有操作性的問題;民間的查核組織期待政府的資源,難以保持中立。

民事侵權,賠錢就好,但最近周玉蔻走得更遠。她說414日恩恩病歿當天「新北市衛生局沒有人值班,沒有人接電話」,已被證明不是事實;這是否構成「散播有關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探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散播疫情謠言的刑度提高,是為了避免造成民眾恐慌、決策錯誤而對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而除此之外,《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與《藥事法》等法規,也都有類似處罰規定。實務上連「謊稱某方法對新冠肺炎有療效」也曾認定構成「有關疫情之謠言」,予以開罰。

換句話說,不只是疫情本身,任何會造成民眾恐慌,對疫情做出錯誤判斷的不實資訊,都在法條的處罰範圍之內。想像某甲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沒人值班」,這當然會是「有關疫情之謠言」;那麼周玉蔻謊稱「新北市衛生局沒有人值班,沒有人接電話」同樣導致民眾對新北市政府的不信任,也應該成罪。

「散布有關疫情謠言」已經不是周玉蔻用通告費就能擺平,接下來周玉蔻會否因為對民進黨友善而獲得司法的雙重標準,也就反應了臺灣民主的品質。霍姆斯說「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包括在戲院中謊稱失火」,在疫情期間誤導民眾不相信防疫單位的資訊,也正是如此。

*作者為政治幕僚,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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