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政府是否應該針對假新聞立法?

2022-06-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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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眾傳播內容立法規範」於概念上而言不是壞事,但執行上明顯沒那麼簡單。(pixabay)

針對「大眾傳播內容立法規範」於概念上而言不是壞事,但執行上明顯沒那麼簡單。(pixabay)

在資訊科技日漸昌盛的今日,『網路』已然成為訊息傳播的一大重要途徑,正如現實人際互動中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一般,於虛擬空間所流通的各式內容是否存在正確性、有無隱藏深層特定目的,其實並不容易為人們所掌握;「立法約束」固然是一大理想解套,但究竟應如何妥善執行、訂立標準,則有著諸多需考量的評估面向。個人姑且依當前社會上常見之爭議點及實踐時所能涉及的角度,於本段後自五項主題視角來做相關認識、剖析及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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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論自由

作為以『民主』為實質立憲標竿的多個國家政權,大多慣將此一概念奉為施政核心價值,雖然多數理性者也都清楚應對其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則將易使社會秩序喪失分寸,但反對者、維權組織乃至於特定干預人士(具任一目的者,如:政敵、境外勢力、利益衝突方)大多則會以其乃是「基本權利」來做為對立論調立基點。相關矛盾轉入到司法系統的裁決結果,無論何方立場只要持證不明或內容抽象,最終也僅能以裁判者的「自由心證」(彈性空間大)來當作核定結果之依歸,做為所採用的實證標準(如:『侮辱言詞判定表』)更可能會有差異解讀的情形,致使導正成果最終也難以用作樹立正向風氣,甚至成了交惡雙方純粹的攻防手段。

 二、管理架構

社會框架並不比校園單純(若後者能算做混亂,那前者定更甚之),雖有代表公權力的政府,但其所涉及之利益、是非及價值面向十分複雜(如:『協和式民主』),未必會對無關其運作好處的事務加以干涉(「眼不見為淨」即可)。同時,人們日常生活所接觸的各類『群體』(如:公司、宗教、協會),實際上也多是基於民間「集會結社」而來,素質、背景或動機各不一,與司法等諸多合法權力的連結亦有限,實務上更直接的控制途徑反倒成了各組織內的相處模式,政府若是過度介入控管,還可能被不樂見者評為是「黑手干預」;如此情形下,究竟要如何有效約束各個角落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含「新聞性質」在內),便明顯成了一件繁瑣的問題。

假新聞(圖/Max Pixel)
(示意圖/Max Pixel)

 三、標準訂立

負責核定消息正確性工作的單位理應具備公信力,同時採證管道、客觀與否都應該要能接受公評;故除了針對訊息屬性作考察外,對於具備開放影響力的審核組織而言,其自身之組成元素也應同列為制衡單位監督的對象。至於某些在民間具備影響力,但查證模式實際上缺乏合理途徑、驗證機制者(「道聽塗說」之流),政府的核心三權系統便應加強對其之掌握,無論他們是否具備潛藏效益(如:線民、公眾監督),以防演變成不可預期之非法負面影響。進一步而論,究竟該由哪個權力單位來執行監督工作方具備公信力?他們持有哪些運作資源?主管者如何選任?會不會淪為特定勢力所把持的權力工具?這些都是眼下應該去進一步探究的細部議題。

 四、法條形式

『立法』意味著建構出相對明確的考核標準,在法條的書面文字上便需要有清楚的指定條件(如:認定原則、涵蓋領域、追溯範圍),同時又需防範其他隱性的犯法個案(如:迴避書面概念者);此外對於設立的類型如:刑事、民事、行政法規……一眾之權責關係定位,也應該要一併建立出清楚的指標安排,方能具備實質約束、矯正的意義。

 五、真假判讀

即對於『新聞』真假的「界定方式」,部分內容若是針對公開言論、影音畫面、大事件……一類具備開放外顯表徵的錯誤描述,當然可以直接蒐證指名、明確糾謬,但若是對於採證困難、容易受到外力干涉的議題,其實也很容易出現無法完全佐證答案的狀況,特別是對於當前國內常見的政治對壘問題(跨國類別者亦算),故可知此類操作的受限幅度其實是很大的。

鑒於國內目前的資訊素養爭議頻繁上演,其所牽涉之「倫理」議題多數皆有受到公眾關注。然而所謂的「問題認知」從來就不應只對目標做出過於單純的解釋(或是草率、單方面的處理),循前文內容也能得知有不少可供探討的議題面向,它們皆有助於我們在相關解讀、認識工作上得以深化了解;總結而言,針對「大眾傳播內容立法規範」於概念上而言不是壞事,但執行上明顯沒那麼簡單,現實裡支持方、反對方的組成份子都有需要被約束之處,若要推行則需由全民加強掌握其「成果」究竟樣貌為何?在「有大人」的前提下建立共識,如此方為全民之福。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中文系學生,於主修專長外同步攻讀多項跨學群學程,領域諸如:商管(創意與創業)、政治(國際事務)、傳播(敘事與數位實踐)、資電(AIoT智慧創新)等項目;學涯核心專業高度集中於人文、商管學門,並致力將學術連結實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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