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試問:監委可以指導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應受到立委壓力辦案?可以稱為終局、太上的檢察總長?監委違反憲法機關忠誠在先,經職務法庭駁回懲戒,卻一錯再錯,難道除監委林國門明一士之諤齶,監院已無正義之聲?
捌、從奉命不上訴案傅秉常軼事,監院此案不如威權時代:
1.『奉命不上訴』,發生於1958年5月,起因為台灣台中地檢處檢察官黃向堅起訴中國國民黨籍南投縣縣長李國楨涉嫌貪瀆,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打算再上訴,竟遭到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施壓。延在公文上批下「奉命不上訴」而引發軒然大波。當時台灣省議會與立法院有人問:「奉誰之命?」答案是「奉自己之命」。上開事例亦見於台大教授林鈺雄之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2.國史館《傅秉常日記:民國四十一年到五十年》:當時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的傅秉常先生,其1958年12月28日記記述:監察委員陳大榕說此案要「嚴辦」延首席,傅委員長婉拒,說懲戒機關要有「獨立性」,不能受他人影響,這是歐美法治進步的原因,婉拒監委的施壓。
3.看看今日,我們監委如何表現?監委高涌誠稱「這個案子不是我們自己吃飽太閒要去查的啦,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你不用這樣怨嘆監察院啦」。《憲法增修條文第7第5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區區一名立委就大過監察院,獨立性沒了,千夫所指也不管了,不是比老蔣威權時代的官員還不如?
玖、結語:奉命不上訴到奉命要彈劾,偏聽者應迴避,彈劾應屬無效:
日本法學大家穗積陳重《續法窗夜話》為結:某回英國法官接到拒絕擔任陪審員之請求;法官不悅:『擔任陪審團是國民義務。你說一邊耳朵聽不到,不是拒絕擔任陪審團的理由!』民眾回答:『我一邊聽得到,一邊聽不到,會偏聽啊,影響公正!』法官笑了,免去其陪審義務。今監察院糾彈百官,依照憲法本應獨立超然,不僅不迴避利害,在錄音譯文內容,全台皆知偏頗,還振振有詞,與檢方互槓,不知官箴安在?憲政何在?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