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奉命不上訴VS.奉命要彈劾─為陳隆翔檢察官請命

2022-05-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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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不計代價查所謂「貪瀆」,「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恐生高植澎縣長之冤案:

1.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犯罪之能否成立,端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罪之故意及客觀上有無犯罪之行為而定,又貪瀆罪,並非以貪瀆之財物多寡,作為貪瀆罪能否成立之標準。本件原判決謂被告等不可能為區區之獎勵金而干犯貪瀆重典,並推斷被告等無詐取財物之主觀犯意云云,但何以論斷其等無詐取財物之犯罪故意,原判決疏未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著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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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單純看整理的裁判意旨,或許不會覺得苛刻,同判決前段:「……但查原判決質疑之(1)究竟病患有無親至衛生所告訴護士或掛號小姐病症,再由護士小姐轉述病情﹖(2)該託人或幫人拿藥是否符合上述三種不用親至衛生所之情形﹖(3)是何位護士小姐登載不實﹖原審既為事實審,尚非不能就病歷表等相關資料查明,乃未予調查即謂上開不利於被告等之證詞不明確、籠統、模糊而不予採取,尚嫌速斷。(4)原判決於理由欄五-8.謂被告高植澎每張保單所得奬勵金為十元或八元(新台幣,以下同),被告朱○○得二‧四元,以三十六張保單計算,高植澎所得奬勵金僅二、三百元,朱○○所得奬勵金僅八‧四元,被告等豈會為了區區每張二、三元之奬勵金而干犯貪瀆之重大法紀,不得推定被告等職務上詐財犯行云云。……」著有明文。

3.查依照維基百科高植澎「貪污寃假案」:1993年高植澎擔任澎湖縣長期間,首開風氣發放老人年金,同年年底縣長選舉中連任。1995年被以貪污罪起訴高植澎和七位護士,其中一名護士一審後、因無法承受被誣陷的壓力得產後憂鬱跳樓自殺。另一名鄭姓護士也因鬱悶罹癌而辭世。經10年司法纏訟,貪污罪最終無罪定讞。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就是最後一次發回更審。

4.疫情期間,前往澎湖旅遊,小孩身體微恙需就診,急尋一家顯眼診所,老醫師精神矍鑠,言語慈祥,一襲Polo衫,突然想起來,他就是高老縣長,著實令人喟嘆!想起前開惡整政治異己憾事,「政治問題、法律解決」,當年只想「勿縱」,少了「勿枉」,無論院方或檢方,恐屬過苛;今陳檢座終於加上「勿枉」,讓政黨惡鬥,不能再以司法作為工具,今監察院此彈劾案,不僅重蹈覆轍,更讓監院與檢方上下反目,能稱得上是明智?

柒、本案監院介入檢察機關職權,恐違反監察院新聞稿,自身標榜的『憲法機關忠誠』:

1.民國107年7月20日,監察院新聞稿《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係屬憲法明文規定職權,藉以保障基本人權,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敦請各憲法機關應尊重五權憲法,不宜逾越權力分立之界限,以善盡憲法忠誠義務,並確保憲法具有「最高規範性」功能,維護抽象違憲審查權之制度,以利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最後正義的堡壘》:『......學者許宗力稱:「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單從用語來說,顯然是來自德國的舶來品。......』、『......我國監察院係屬憲法最高監察機關,從機關功能最適理論,具有人權保障之機能,雖具有廣泛的法令審查權,然因無「最終決定權」,僅為柔性勸說之力量,而無法成為司法權第四審、行政權與考試權太上院.....」等語,言猶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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