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2021-12-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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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自稱:「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

金庸小說天龍八部中有四大惡人,其排名分別為「惡貫滿盈、無惡不作、凶神惡煞、窮凶極惡」,法院僅以「查無前科紀錄」來做為「形式判斷標準?」若此論成立,先不論該案L男的恐嚇言行,請看看L男在該案曾對被害人自稱:「妳可以找媒體找什麼記者都可以,但是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乙○○:我相信對不起)。」由此觀察,L男的自信來源,就是檢方或法院對於家暴案件所凸顯的草率及荒謬論證,只因為檢方及法官「由表相形式、包含前科紀錄來『形式上』判斷一位家暴犯罪者的素行?」卻忘了該案中家暴受虐婦女為何一直隱忍到最後痛苦提出保護令聲請及告訴?筆者管見認為,該案中受虐婦女或許有著更多未顯現的證據或無法舉示的隱私內容,還是檢察官及法官天真的認為只有該事證?(註:難道還要筆者舉示某大檢座辦案,導致受虐女性被害人自殺的內容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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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在家暴案中,思索為何受虐婦幼會害怕或隱忍?筆者簡單問一個關鍵就好了:「難道不怕L男(事後)對該受虐婦女及幼童再報復?」每個人都有家庭及親人,可不是都像法官、檢察官都活在層層保護的司法高衙中,擁有司法及警方資源。該案請審酌L男之語音通話(訊息)恐嚇威脅強度及審酌L男家暴史,法院居然天真自言自語地講:「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求得告訴人原諒,堪認其知所悔悟,諒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這種例稿就免了。該案判決後短短一年左右就發生震驚社會的高女士受虐案,請問觀看以上的法院判斷,難道不值得深省及悔悟?至於判決中提到「預防L男再犯,併命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些倒是良善之舉,但真的有用嗎?該案又認為:「嗣被告如有違反負擔,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乍看很棒吧?筆者請問該案的判決主文是什麼?答案是「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請問如果不是高女士案震驚社會,若是一般家暴案件(實際可能嚴重),請問撤銷該案緩刑有用嗎?筆者以法律人經驗直接戳破好了,就是任由L男拖時間拖過前案之緩刑期滿,別忘了L男非常懂法律,真的令人痛心,筆者刀子嘴豆腐心,也懇求法律人見諒。筆者只是衷心希望執法者對此類家暴案件真的要審慎,注意「個案中對受虐婦女及幼童之保障」,若確實被告悔悟而不再恪犯當然最佳,但切不可忽略被告的隱藏惡性或家暴慣態之行為,乃至應再三審慎防範其再犯之可能。

L男該案之基本量刑及犯罪行為數:15天的1個恐嚇行為?

L男該案,性質屬於妨害自由案件(罪名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但L男與被害人先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本質上仍屬家暴案件,女性被害人並育有一子。犯罪客觀事實呢?L男傳LINE訊息/通話(語音通話)的期間為「2020年8 月11日11時16分許至同年月25日10時47分許」(共計約15天)。L男該段期間內大量的恫嚇言行在檢察官的起訴書認為僅屬「一個恐嚇行為(接續犯、時空密接性)」。常態而言,在家暴犯罪類型,不可避免在日常生活的親密關係或生活上高度接觸,確實具有時空上的密接性,而是否據此就可以評斷為「接續犯?」此點由檢察官或法官具體酌量,但遺憾的是恰因為「親密關係(例如:男女朋友、情人或配偶、親屬、家屬)」卻造成一種奇怪的法律上論證,也就是在家暴行為中,「親密關係」因時空上密接性「顯然延伸」而造成「濃縮的犯罪行為數!」筆者無意論證接續犯之刑法概念,但懇請思索「該案是15天」的大量恫嚇言行(詳後【附錄】),若是延伸至20天、30天、3個月、6個月、乃至1年?這筆家暴的「恐嚇行為」的糊塗帳怎算?講了半天,筆者簡單說結論,該案檢察官認為15天期間L男的大量家暴言行算是1個恐嚇行為,法院也認為是1個恐嚇行為,這樣夠簡單吧?是否適當不另論之,但筆者認為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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