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2021-12-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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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恐嚇到讓受虐婦女求饒的訊息(語音通話)

客觀觀察L男該案,懇求具體觀察其「LINE語音通話(訊息/譯文文字檔)」,其被害人包含「前女友、前女友幼兒(幼童未必知悉,但確實受有現實惡害告知之影響)」,分析其內容具有言語上(訊息上)的強度及攻擊性、密集性(前後達15日),請觀察受虐婦女遭L男恐嚇之強度,筆者請問:「有恐嚇是15天這樣持續不斷的?要嚇死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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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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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客觀觀察,很容易發現兩個重點。第一是被告L男的恐嚇的強度極強,包含威脅要殺死「受虐婦女及幼童生命」,第二點就是「透過精神上的不斷壓迫,包含強迫對方屈服(下跪、道歉),細部尚包含威脅對方之日常生活(全文還談及現況生活職業、有手機定位)。觀察「該家暴案」及「分析L男言行」,是否法院的量刑有深刻檢討之必要?請觀察法院用語「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筆者真的不知道要講什麼?若L男是「法院認證的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一般人只要無前科加上不亂丟垃圾大概算是十世善人吧?司法院是否全台灣繞一圈發表揚獎狀給善良的老百姓們?這或許就是濫用例稿的原因,還用到(家暴史累累的)L男家暴個案,難道不應該深刻檢討嗎?

或說L男很會演戲,檢察官及法官都被騙了?這點筆者相信。但是若審案時細心檢視「L男的家暴前科紀錄」及「不起訴前科(涉案紀錄)」,加上調閱歷年卷宗為讀閱及細思後,審酌其家暴頻率態樣(含保護令)及該案之施暴行為強度,併觀察「該案中L男整體家暴言行(有客觀證據、以私密影音為威脅)難道不可怕?」至少可以肯認L男精神上顯然極度躁鬱且具有強烈之攻擊性,甚至有爆走之極端可能性(赤裸裸傳訊威脅要「殺」婦女及小孩),果不其然,事隔約一年高女士就是血淋淋被L男強烈施暴的下一位受害者!

私密影音,施暴者沒有對外傳播就沒風險?

「對此類受虐婦女之家暴案,法律人應該深刻省思什麼?」L男該案中,回到法律人的思維,請由「2020年8 月11日至8月25日」(共計約15天)觀察,然後日以繼夜這樣的傳「LINE(語音通話/訊息)恐嚇?」這樣對受虐婦女的心靈上害有多大?難道法律人要自言自語講「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受虐婦幼躲都來不及,還敢向L男求償?當少數法官、檢察官自言自語式的主觀思考:「受虐婦女您可以不看、不通話、不聽(語音)呀,可以封鎖呀,來個已讀不回就好了。」筆者提醒,別忘了「L男是怎樣的恐怖情人?」該案還有把柄(私密影片、照片)在L男手中,而且怎頓然忘了恐嚇內容還涉及小孩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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