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2021-12-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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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看這段精彩的《私密影音》論證:「本件警方扣得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並勘驗後,固有在被告行動電話之相簿資料夾內,查得或發現多筆具有猥褻性質之照片及影片(即猥褻物品),然並無積證據足認被告已將該等猥褻物品予以散布、播送或販賣,亦無足夠之事證可認被告存放該等猥褻物品在其行動電話內,係在著手實行散布猥褻物品之犯罪行為,復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上開內容,被告雖有向告訴人恫稱可能會散布該等照片或影片,然其目的應係在恫嚇告訴人,而使告訴人身心陷於不安之畏懼,尚難認被告確有散布猥褻物品之主觀犯意,況本件被告亦未真有散布猥褻物品之客觀行為,則縱認其主觀上存有該罪之犯意,亦因其行為尚未生構成要件之結果,而仍屬未遂之階段,因刑法上猥褻物品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亦難以該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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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將上面該段前後看三遍,比對高女士案,難怪司法巨塔立於不破,猶如電影《九品芝麻官》的豹頭講的:「我玩她不給錢,那就不算嫖瞜?」突然恍然大悟。這種自言自語的論證,就是司法人對待家暴案,對受虐婦女猶如凌虐式血淋淋的真實!任何法律人,無論檢察官或法官,您可以不同意筆者觀點。但請您摸著良心自問,您或女性親人有私密影片被恐怖情人如L男掌握著,您說:「該怎麼辦?(未散布前,確實未構成散布猥褻物品),受虐者心靈上難道不會受到威脅?」該情形屬於法制漏洞對吧?那該怎辦?筆者要說明的就是這些省思及荒謬,以及現制下司法對家暴受虐婦女多麼殘忍?改天呢?該名受虐婦女可能又再次被L男威脅恐嚇,最好法官、檢察官跟筆者講「保證L男無再犯之虞?」請再看一次,L男這種恐怖情人的恐嚇言語,成天活在象牙塔裡的身心麻木的法律人,每日活在院檢高衙巨塔或宿舍中,出入有法警、有警察、守衛們敬禮保護,大概都完全不會怕吧?還是沒家庭、沒父母、沒配偶、沒子女?也可能沒血沒淚也說不定?

然後客觀事實證明,該案判決後,高女士被L男強制拘禁在飯店,立委之身突然也是弱女子,社會矚目,總統也關心了,全國政要全部關心,怎突然變了?一串的罪責現前,奇怪了,L男前案也是用「私密照影片」威脅前女友,說是沒蒐證到麼?前案(該案)還扣案更完整,以L男的個性及動手之殘忍,民眾們想想就好了,那種威脅是真或假?還是受虐婦女都不會害怕?(筆者註:若有檢察官或法律工作者看到這邊,請注意L男「前案有扣押手機」等「證物及卷證」,請問是否可善加「蒐證?」筆者都可以見微知著,請問檢察官大人是否掌握機會「訴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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