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

2021-12-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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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對司法工作者的誠懇建言

筆者對家暴案之建言,礙於篇幅,以下擇綱要列出,懇請思考該案:「L男無犯罪前科?忽略家暴史或保護令,無再犯之虞?」再請比對時點期間,也就是L男對高女士再犯的時點,請觀察以下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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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男家暴恐嚇案之四個檢討及改善方向

1.緩刑期間延長之必要。(該案為緩刑2年,筆者認為宜延展)

2.量刑之輕重。(尊重法院之量刑,但「行為數」或建議調整)

3.法治教育及矯正性?(法治教育及管束之必要,對家暴案件效果)

4.精神衛教或戒護治療之必要。

家暴、精神衛生乃至強制治療,談這些或許過於長篇大論,但確實屢屢家暴施虐者,乃至強加對婦幼凌虐之加害者,應透過精神身心科之專業診治或戒護保護。請觀察立法院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4776 號文書,精神衛生法(委員版)草案第19條第1項提到:「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或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而同樣於草案第41條立法理由提到:「部分病人有因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毒癮等精神疾病致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而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情形,規範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亦應接受強制住院治療。」另外則涉及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監護、保安處分等困難議題。以上建請加入家暴、精神虐待的觀點審慎評估,用以保障弱勢之婦幼權益。

(引用立院文書資料。)
(引用立院文書資料。)

筆者引用該立院文書,是否有觀察到筆者要表達的「深意」及「法律人內心的歉然」。或司法實務者能體會筆者的難過,懇請深思以下這段建言:「當受虐婦女因家暴(性虐、性侵)受傷,或許她身上瘀青的傷口,可以在冰敷袋或貼布底下逐漸復原,但是她心理上的壓力、心靈上所承受的痛楚傷害,以及曾受脅迫凌虐的恐懼陰影呢?或許永遠無法平復,只因為我們不是受害者,無法看到婦女們痛苦時,在她嘴邊假裝堅強的微笑,懇請我們再三體諒及深思,疼惜受虐婦女及幼童們,懇請執法者、家人及公眾們多盡一份努力及善意的保護。」

【附錄】林○樞與婦女乙○○LINE譯文紀錄:(引用自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我想通了,妳永遠不會學乖。但是我不會放過妳,我也不分,但我也不碰妳。但我不會放過妳。就這樣,我們往下玩,然後我們看最後,誰會被影響?」、「我也不跟妳在一起,但我就是要修理妳。聽懂嗎?」、「我不要在一起,我不要錢,我要整死妳。就這樣。」、「妳往上拉,就是妳會被揍,然後再一直往上拉,我殺了妳,妳試試看。」、「妳不想信被揍會很痛?妳不相信我真的會動妳是不是?妳真的不信是不是?妳信不信我讓妳消失?我不是開玩笑喔。妳消失,妳小孩沒有媽媽喔。妳消失就沒了,就句點喔。」、「...妳一定要照我講的做喔,不然妳會消失,妳相信我,我不會像很多人這麼笨,什麼攝影機阿什麼什麼旅行袋阿箱阿,不是這樣,妳真的相信我。」、「我一定會搞到妳沒辦法上班,妳相信我。」、「這妳講過了,我要妳辭掉(要求乙○○掉其教職工作)(乙○○:辭掉我覺得...)妳不辭是不是?妳最後妳會很難堪妳信不信?(乙○○:你不要不符合比例原則,教職是我用我自己力量考回來的,如果你說你...」、「...我會妳死得很難看乙○○,你有聽到齁?」、「我不接受阿。我不接受阿,不可以。妳不辭我們就來輸贏,妳試試看。我會玩死妳,妳有聽到齁!」、「妳現在要硬踩是不是?我玩死妳!乙○○我會殺死妳!妳試看看(乙○○:○樞你這樣我沒辦法跟你繼續再一起)我不想在一起...」、「妳,我現在開始玩死妳。我打電話給妳們學校的人,妳試試看齁!妳以為我沒有妳們校長跟教務主任的手機嗎?我現在來打!...我寄email,妳的影片,我都設好囉!妳試看看,妳明天妳就去沒關係,我就讓妳精彩到底。妳聽到齁!」(甲○○行動電話內存有乙○○之裸露身體之照片及影片,即以可能散布該等裸露照片及影片之方式恫嚇乙○○)、「妳要去齁!那我會殺妳喔。妳聽到齁!...我還會殺妳小朋友喔,妳聽到齁!(乙○○:這是底線,你不可以說殺我小朋友。)妳試看看,妳試看看,你現在跟我硬槓齁!妳要不要聽我的話?...乙○○我會殺妳喔!...我跟妳保證乙○○,妳會受傷,妳相信我,妳做這決定齁!...我有妳手機定位我找得到妳喔...妳現在跟我跪下,跟我說對不起,你是不是說妳不跟我槓?妳現在跪下跟我道歉,我現在要殺妳,跟妳小孩,跪下!」、「乙○○我跟妳講,我真的會殺妳喔...妳不相信我會殺妳對不對...妳現在跟我求饒,妳不要被殺的時候跟我求來不及喔...妳現在跟我求饒...信不信我殺了妳跟妳小孩!」、「乙○○妳信不信被打會很痛?(乙○○:我做錯了對不起)不是我打喔,不是我打喔。妳信不信?妳信不信?(乙○○:請你不要生氣我做錯了對不起)...妳可以找媒體找什麼記者都可以,但是最後法律上弄不到我身上妳信嗎?(乙○○:我相信對不起)說不定最後妳小孩還會痛,不只妳痛...(乙○○:我錯了)」、「我問妳喔,我昨天叫妳傳阿妳有沒有傳?(乙○○:我沒有傳)妳是不是故意不傳(乙○○:是我不對,對不起)到家為什麼不傳給我?我叫妳到了傳給我妳有沒有傳給我?妳有沒有傳?妳到家有沒有傳?(乙○○:我沒月傳對不起)幹妳娘哩!我叫妳傳妳沒有傳!(乙○○:我沒有傳對不起)妳是不是故意不傳?誠實跟我說(乙○○:我心情不好所以就沒有傳了,對不起)乙○○妳會死喔!妳信不信!...妳真的會死喔!好不好!」

(註:以上引用該號判決,時點為:2020/8/11至8/25共計約15天,法律上是否宜評價為一行為?又如評價為一行為,是否對受虐之被害人保障已足?筆者深深一嘆)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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