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穎杰觀點:天與地─初探2021年的能源公投政治

2021-11-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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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在各層級建立有效率、負責且透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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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確保各級的決策皆能回應民意、兼容各方,且具備參與性和代表性。

在我國土地使用中的法規中是找不到相關法定程序。

在此等土地制度之下,大潭三接(外推)案中,正反雙方熱烈辯論的,本案對藻礁海岸生態有何影響,已經是最末端的議題。因為

1.要容許多少高耗能高汙染產業進駐台灣,發展怎樣的產業結構,自始是由政黨高層與行政院先核定。由2000年到2020年,台灣每年的人均用電量由約7000度上升到10000度。

2.要使用哪裡的土地、水源,也是由政黨高層與行政院內部先核定。例如大社工業區(見後述)。

3.至於在地周遭居民要不要配合,其實也不能不配合,因為土地法規裡面,並沒有給居民說不的選項。除了抗爭、公投,沒有其他制度路徑(參見貢寮反核歷史)。要不然就是依靠政黨人士幫忙,例如

蘇貞昌縣長表示……藉由這次檢討,縣府只是以業主身分,要求規劃單位把台北縣的好家園恢復,把貢寮最美麗的地方變更為原來的農業用地,核四廠蓋在美麗的海邊很突兀,也破壞海洋生態,是用錢堆砌的科學怪物。(1998-04-10/聯合報/06版/)

4.環評階段。如果民眾趁環評時機多說兩句,無論在當年核四案或現在的三接案,又會被舌燦蓮花的政府官員說成是把環境生態「無限上綱」。

臺北國際核能會議的副總主席的邱強表示「即使熱汙染確實存在,而損害了近海的珊瑚,然而在國內眾多嚴重汙染問題下,珊瑚的生存考慮恐怕應排在後列。尤其為了考慮未來戰略需要,更不應過於憂慮有限區域的海洋生態」(聯合報,1984)

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負責任的執政者要在各種價值中取得平衡點,若只把某個議題價值無限上綱,會造成發展不平衡。

現實的情況是,我國的土地法規,已經先「無限切割」,在每一個開發案中,把民眾的發言權跟提案權(唯一例外可能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切割在法規制度之外,也因此順便切割SDG的民間不同視角(例如,維護農地、農業、綠地、保障住宅需求、鄉村設施需求、保育山坡地、海洋生態、空污等等)常常變成有心無(權)力,只能聽任政府高層豪橫不羈、為所欲為。

針對2018年9月26日 #台糖土地遭賤賣 一案,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判決確定,吳乃仁應賠償台糖1億1796萬餘元,結果吳乃仁沒有主動將錢償還給台糖,對此,我請蘇院長關注這起土地弊案。(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2021/11/7)

台商回流,是鮭魚返鄉?還是鱷魚?他們都是來瓜分我們農民的利益及土地,官商勾結。有一次自救會農民問陳處長:「為什麼一定要我們這塊地?」陳處長表示:「因為廠商要你們這塊地!」(新竹二三重埔自救會成員)

最早要徵收的國科會已經放棄這塊土地,但現在的縣政府卻打著儲備用地的口號來進行徵收,根據德國的做法,儲備用地應是政府另外用土地與民眾交換,而不是像現在直接用強制徵收的手段,強制徵收這種做法就如同強盜直接搶他人的財產……年輕人創業或買房貸款時,因為家裡土地要被徵收,這些居民也無法用土地替自己的子女擔任保證人,因此只得透過其他管道借款,但往往必須付出較高的利息。因此,一個土地徵收案影響的不只是地主本身,更影響到整個家庭與子女。(二三重埔自救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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