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您不應該知道的太陽花學運司法案

2021-10-19 06:30

? 人氣

一個案件審理了7年之久,對當事人之心靈折磨不可謂不深。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以下是筆者個人觀點:

第1點:重大公益觀點,言論自由及公民不服從,為何不提出釋憲?

太陽花學運,整體就群眾之活動涉及重大公益,此點應該是全民共識,據此觀察學運始末及言論自由、公民不服從等觀點,該案所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顯然並非純粹個案上問題,歷審之審理若有困難,攸關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法庭為何不提出釋憲?

第2點:該案作成不受理,之前的歷審均未發覺?

該案歷經一、二、三審,就煽惑罪部分,原審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三審發回,直到發回更審時(高本院)才突然「不受理?」這樣的司法或論理,究竟有無理由?或者,當該案入侵建築物罪未曾撤回告訴呢?顯然並非正確之解決方法。但如體察司法人之苦心,卻又不得不令人肅然起敬。

第3點:若各庭見解不統一,程序上大法庭制度可能形同空設?

回歸2019年7月實施之大法庭制度,此點一般民眾較為陌生。簡言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若有爭議,那可以在程序上提出由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俾使統一法律見解。該案不就是針對煽惑他人犯罪?誠然,應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或說「該部分之不受理判決結果」符合程序正義,但仔細審慎思考,該案「今日可以如此處理」,「他日是否依法處理呢?」這才是筆者所擔心的,或能在直中取,莫向曲中求。

第4點:公民不服從,是否需要將群眾們「再」分群?

該案判決有個非常特殊的細節,其中提到:「群眾佔領立法院」以及「部分群眾轉佔領行政院」,就太陽花學運之時點、範圍、衝突及群眾們整體訴求以觀,此類分法是否客觀、妥善或公允?相信當時在場參與學運群眾們均可客觀論述或再為討論。

第5點:司法是最後防線,只能任憑司法獨立審判?

司法依法獨立審判,這點絕對應尊重。司法官是人,其適用法律或有不盡圓融之處。該案判決之苦心值得尊重,但依法論法,將煽惑罪改判不受理,令人頓感茫然。或論曰:「就達到目的就好了呀?不受理了。法官也站在被告(人民)這邊。」真的是如此?法律有其正當性、嚴謹性、可預期性,當依法律及證據為審判,法制如有不足則改進。本案始於太陽花學運,涉及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司法有其能與不能,透過本案更者或可體察司法獨立審判之重要。

第6點:當公平正義可能存在法治衝突、回歸良心及價值觀

我們尊重及信賴司法,但當司法審判為民主之最後防線,或僅賴大法庭、釋憲或憲法法庭審理時,無論就言論自由、公民不服從等觀察「太陽花學運」都可以導出該案並非單純僅能由司法審理的涵攝概念,當公平正義之理念、民主法治等價值觀可能存在法秩序的衝突,或許應觀察慎思「人民內心為什麼覺得痛苦?」司法判決只能處理「個案中依照現行法制、刑法及刑罰(含執行)等問題」,但對於此類民主活動,又有多少公平正義能得到真正落實?或言民主法制根本在於守法及秩序,但如慎思「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等理念,回歸良心、良知及價值觀,這是人之根本,民眾為何貫徹其民主思惟而走向街頭並落實其行動?人民需要是廉能的政府及為民之政府,或省思斯言已足。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