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您不應該知道的太陽花學運司法案

2021-10-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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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以學生為主的抗議民眾晚間9點左右衝進立法院靜坐抗議,展開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資料照,吳逸驊攝)

2014年3月18日,以學生為主的抗議民眾晚間9點左右衝進立法院靜坐抗議,展開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資料照,吳逸驊攝)

「如果法官只能有一種特質,那麼必然是仁慈及善體人意的心。」

《新、法官十誡(Ten Commandments for the New Judge)》

煽惑他人犯罪,審理7年改判「公訴不受理」

太陽花學運(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為台灣自1980年以來最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當時情況社會大眾們應該都還印象深刻。該學運中關於「323佔領行政院案」,日前(10月8日)高等法院更一審(110年度重矚上更1字第8號,下簡稱「該案」)針對煽惑他人罪改判不受理判決,而毀損公物罪(例如:毀損拒馬、鐵鍊)則仍在纏訟中。關於「公訴不受理」這個法律概念,比較簡單的說法就是一個程序判決。例如:當被告死亡,或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時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作成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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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本院更審該案,其實是一個論證非常高明的司法判決,其針對《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罪(非告訴乃論)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告訴乃論、已撤回)二者合併為論述;該案二罪當然在法律事實上有重疊,進而認為當「教唆、幫助之行為(依少數說觀點)」程序上已被侵入建築物罪之正犯行為涵攝,由於侵入建物罪已撤回告訴,該煽惑罪範圍亦應採「不受理」。換言之,該案對煽惑罪採不受理判決主要論點或論證,並不是在於「公民不服從」這個觀點,反而是由刑事訴訟程序之「程序問題找出解決方法」,真可謂高明至極。

刑事訴訟法素有「實用的憲法之稱」,其程序在於貫徹保障人權。對此部分,筆者的觀點很簡單,若該案「侵入建築物罪(告訴乃論)」未撤回呢?或請思惟「誰有權限及誰給予權限『撤回』告訴?」當可明瞭其始末及所涉司法論證之難題。

從323轉佔領行政院,毀損公物有罪為觀察

該案法院之心證,認同「群眾佔領『立法院』表達訴求」,此點同於公民不服從之範圍。但細心觀察,其論述「『部分群眾』不滿意而決意轉佔領行政院時,已超過其等原本集會抗議之訴求」,認為毀損公物應維持原審有罪之認定。由以上整體觀察,「針對323『佔領行政院』案」範疇,承審法院仍認為「不屬於整體群眾訴求或公民不服從之範圍」。準此,該案形成一個非常特殊的判決結論:「毀損公物罪有罪(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被告2人均得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定讞)。」更深一步的論證,當細觀「部分群眾」、「轉佔行政院」等語,應可查見端倪,若非採用極高明的「刑訴程序解法」,試問該案煽惑罪應如何判處?或至少可以宏觀確認一點,該案更審對「部分群眾」真的有認同採取公民不服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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