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選舉亮票高院判無罪 綠律師團籲嚴查買票

2015-01-1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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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屆新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高等法院15日宣判,時任議員的10人無罪,其中包含本屆成功連任的9位議員,及堅持參選而落敗的李婉鈺(圖)。(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上屆新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高等法院15日宣判,時任議員的10人無罪,其中包含本屆成功連任的9位議員,及堅持參選而落敗的李婉鈺(圖)。(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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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屆新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高等法院今(15)日宣判,時任議員的10人無罪。對此,民進黨律師團顧立雄、黃帝穎籲請檢方嚴查正副議長的買票行賄犯罪,勿再浪費司法資源,去針對法院已經認定無罪的亮票行為。

新北地檢署起訴新北市議會10位綠營議員涉犯洩密罪,經一審獲判無罪後,檢方提出上訴,今天遭高院駁回。被訴的9人去年底都連任議員,僅堅持參選而被開除的李婉鈺落選。

顧立雄表示,高院的這判決結果是維持原審、第一審無罪,加上這一兩年來台北、台中及高雄各高等法院一致性的見解,已確定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為無罪。顧呼籲檢方,應參酌當前高等法院一致的無罪見解,專心偵辦買票傳聞的部分。

黃帝穎也說,去年的正副議長選舉,各地區都有賄選的相關傳聞,檢察官必須嚴查買票,絕不容買票賄選傷害民主,依照《刑法》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於相關的不法情事,希望檢察官端正這樣惡質的選風,而不是浪費司法資源,去查法院已經認定無罪的亮票行為。

黃帝穎指出,《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正副議長選舉是無記名投票,而這部分也引起檢察官廣泛的誤會,誤認為無記名等於是秘密事項,進而濫以刑法洩密罪起訴議員,因此基於責任政治、公開透明的原則,《地方制度法》應該修正正副議長投票採取無記名的條文,改為記名投票,以避免少數檢察官執迷不悟,又讓買票者有機可趁。

《地方制度法》第44條修正草案本月5日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針對是否刪除正副議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的規定,朝野並沒有共識,已送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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