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深具啟示意義的一則氣候判決

2021-06-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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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123路徑過程,恰好在本次德國憲法法院的三點判決理由中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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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氣候變遷與人權—德國憲法法院為「未來世代的自然權利」建構一個更清晰的圖景

在本案中,聲請人訴諸的《基本法》條文有三:

第1條 人格尊嚴

(1)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它是所有國家權力機構的責任。

(2)因此,德國人民承認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是世界上每個社群,和平與正義的基礎。

第2條 人身自由

(1)在不侵犯他人權利或不違反憲法秩序或道德法的前提下,每個人均有權自由發展自己的個性。

(2)每個人都應享有生命和人身完整的權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僅根據法律,才能對這些權利進行限制。

第20a條 保護生命和動物的自然基礎

還應牢記對子孫後代的責任,國家應在憲法秩序的框架內,通過立法,並根據法律和正義,透過行政和司法行動,保護生命和動物的自然基礎。

法院首先確認《基本法》第2條第2項所規定的「生命和人身完整的權利」包括「對於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的保護」,這符合國際人權法的發展趨勢,例如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right to life)。

接下來,法院強調《基本法》第20a條要求國家注意「對子孫後代的責任」以保護「生命的自然基礎」,據此,國家有義務保護氣候系統。法院並補充第20a條有其國際意義(international dimension):氣候公約要求締約國在國際合作的框架內致力於氣候保護,但是各國不能透過指摘其他國家的排放來逃避其責任。(這一點在Uregenda案中,荷蘭最高法院也提及這點。)

本案德國憲法法院真正開創性的見解在於處理未來世代權利的方式。相較於Urgenda案的原告有886人,有各種年齡層,並未強調青少年或未來世代,本(德國氣候訴訟)案的原告為9位15-23歲的德國青少年,其主張德國氣候法不夠積極,因而侵害其基於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2條、第20a條的權利,並要求德國政府應該將2030年的減碳目標從55%提高到70%。

法院沒有依照原告的要求下判決,而是針對KSG只規定到2030年的碳預算一事,認定這樣的規定將限縮2030年以後減排的可能選項,而侵害了未來世代受《基本法》保障的選擇自由。

聯合國前人權與環境特別報告員John H. Knox教授在twitter指出,本案的重要性在於明確指出「未來世代」(future generation)不只是尚未出生的世代,更包括既已出生,且將存活10年以上的當代人。(在本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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