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如:再見了,一夫一妻的制度性保障

2014-08-0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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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模擬憲法法庭1日作出限制同志婚違憲的判決。(余志偉攝)

第一屆模擬憲法法庭1日作出限制同志婚違憲的判決。(余志偉攝)

模擬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是否違憲,進行討論並且做出判決。與會的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撰寫協同意見書,大膽提出「再見了,一夫一妻的制度性保障」,跨越同性婚姻、異性婚姻等障礙,直接點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性保障,必須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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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說,她肯定社會在同志平等公民身分上所做的努力,但遺憾為了讓婚姻與收養制度包含同志關係,而錯失了根本反省婚姻制度、重新檢視平等審查標準以及制度性保障存廢等大破大立的憲法契機。她認為,應該告別一夫一妻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放棄平等即相同、性別即差異的形式平等理論,迎接真正的實質平等審查。

陳昭如指出,過去大法官陸續解釋,將制度性保障的婚姻,界定為一夫一妻的婚姻,包含否定重婚的效力(釋字第362、552號解釋),並承認通姦罪的合憲性(釋字第554號解釋)、夫妻互贈免稅的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認為所得稅之計算不得加重夫妻經濟負擔而懲罰婚姻(釋字第696號解釋)等。憲法法庭建立的婚姻制度性保障,旨在維護婚姻的「單偶性」,而非限制不同生理性別,陳昭如認為,這根本就是法律上性別的問題,甚至忽略了生理性別和法律性別的衝突和模糊地帶,例如認知性別不同或是第三性的概念,這在其他國家已經逐步發展,但是台灣還沒有跟上。

以民法第982條規定登記婚為例,陳昭如說,就婚姻當事人之資格,僅規定「雙方當事人」,亦即採取一對一的「單偶制」,而未明文限制婚姻雙方當事人之性別。要求異性結婚,這是行政機關自行解釋性行政規則。如果要釐清現狀,建議乾脆將該條文維持原「雙方當事人」的規定,或進一步明確化,增訂為「不分性別之雙方當事人」、「各種性別之當事人」,形成自由範圍。

陳昭如認為,禁止同性婚姻是性傾向歧視,進一步形成弱勢社會群體。另一方面,一夫一妻只是在完成傳統社會對男人應該如何、女人應當如何的性別刻板角色的想像,禁止同性婚姻是在維持一夫一妻、維持刻板印象的完整度,若另行制訂僅適用於同性的同性伴侶法,就無法符合平等保障的要求,因為異性婚姻與同性伴侶並行的分軌制,仍繼續維持異性婚姻的夫妻性別刻板角色設定。

陳昭如在協同意見書上,對夫妻概念做了新的詮釋,她指出,若將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的解釋所稱「夫妻」理解為「並非指一夫一妻」,則民法中有關夫妻的規定就能解釋為包含同性關係,這項條文就會合憲。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是否為保障婚姻自由所必要、婚姻制度性保障與婚姻地位歧視的關係,都值得進一步釐清與思考。因此,「與其將歷來本院所認之婚姻制度性保障強行解釋為不限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何不放棄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從頭思考性別、婚姻與平等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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