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台積電叛將再現?台灣應重行建構人才流動的競爭秩序

2020-12-1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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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當工作多於人才時,這種問題就會發生,是以在1996年矽谷登上全國第一的寶座後,各方資金大量湧入,而新創公司基於營收與市場開發之壓力,自然必需在短時間內爭取到關鍵知識、技術與市場,以贏得競爭,而此時高科技產業所賴之人才,正是其知識與技術之載體,從而以挖角方式來掌握這些知識、技術,並獲取競爭優勢,顯然成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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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樣面臨鼓勵新創與維護公平競爭之兩難

目前在台灣,台積電及新竹科學園區所面臨的問題,正是這種矽谷趨勢的寫照,而圍繞著挖角所產生新創與既有企業間之矛盾正在擴大,若不小心以對;或者會毀掉我國科學園區的創新條件,或者會陪上科技龍頭的國際競爭地位,這些都非吾等所欲見。目前,似乎大家都將眼光置於問題發生後的究責,並聚焦於個案或個別行為的訴訟,然則如何自促進效能競爭之角度出發,思考員工與新舊雇主間之三方供需與動態競爭關係,進而看待理性競爭模式下個案行為應有之正當性與違法性,或許才應該是重點。

2010年9月5日_台積電位於新竹科學園區的晶圓五廠。外觀。(取自維基百科,Peellden攝/CC BY-SA 3.0)
目前在台灣,台積電及新竹科學園區所面臨的問題,正是這種矽谷趨勢的寫照。圖為台積電位於新竹科學園區的晶圓五廠外觀。(取自維基百科,Peellden攝/CC BY-SA 3.0)

例如,在上述Informix案中,原告便指控被告的挖角意在「激烈競爭的企業軟體市場中取得專業並迎合競爭」(“to gain expertise and catch up in the hotly competitive market for corporate database software.”)但Oracle則強調,他們只是想聘僱優秀員工;至於被挖角的工程師則主張,這是對於其選擇自由的侵害。很顯然的,一旦有挖角的爭議發生,原則上都會牽動三方利害衝突之論證。至於因此衍生的典型訴因包括: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違反忠誠義務(breach of fiduciary duty)、違反聘僱契約(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以及不當獲取營秘密(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換言之,挖角只是所謂的法律事實背景,三方訟爭所牽動的新創、人才流動與產業競爭,才是值得我們重視之處。

我國企業及政府均應以競爭法的高度來看待問題

由於在不公平競爭法的探討,自然會涉及整個產業結構、事業競爭關係、市場力量、消費者福祉等之面向,這也就會涵攝了上述的許多訴因;至於被關注的違法事實重點,則當然會集中在不當的聘僱上。具體而言,競爭者之間並非不能彼此爭取對方的受僱人,而是不能落入所謂的不當聘僱,至於區別適當與否的判斷重點則應放在被告「是否使用不適當的方式去招募他人的受僱人」(If it is the use of improper means to solicit the employees which is punishable.)。《加州商業及專業法典》(The 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係將不公平競爭定義為「非法、不公平或詐騙之行為或作為」」( “unlawful, unfair or fraudulent business act or practice.”)且法院往往採取相當廣義的方式來界定此類案件所涉之不公平競爭,並將前述的違反忠誠義務、不當獲取營業秘密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一併納入,所以在這類的訴訟上,自然會是以不公平競爭來涵攝所有訴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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