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台積電叛將再現?台灣應重行建構人才流動的競爭秩序

2020-12-1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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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隨知識型經濟的崛起,20世紀末以智慧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為重的商業模式在矽谷快速實踐,而回歸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之創造、管理、證券化,帶動了資金的密集投入,並隨數位匯流的加速,讓高單價、高技術導向,而相對生命周期較短的數位商品之競爭白熱化。這種轉變讓掌握人才及其技術知識成為重中之重,也在20世紀末,開啟了矽谷地區以人才及其技術知識之爭奪為核心的複合式訴訟;至於訴訟之重點則係以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為核心,圍繞著智權(專利)侵害、不當挖角、竊取(larceny)或不當獲取他人營業秘密(misappropriation of trade secret)、違反競業禁止規定(non-to-compete covenant)、違反忠誠義務(violation of fiduciary duty)等為訴因,並對於挖角之企業及被挖角之受雇人追究民刑責任、索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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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二十世紀末以來,隨知識經濟之展開,專利訴訟不斷加碼,動輒上億美元的侵權費用,伴隨龐大而敏感的競爭利益,已然改變了矽谷的訴訟文化及其價值體系。其中,首開其例而備受重視的是一間資料公司Informix對於資料產業巨擘Orcale(甲骨文)展開的訴訟;其訴正是聚焦在Oracle以獵取Informix關鍵工程師團隊的方式來竊取其營業秘密(trade secret);其次,則是晶片大廠AMD (Advanced Micro Devices)訴請禁止其離職員工在韓國現代公司(Hyundai)執行部分業務。這種文化的轉變,主要肇因於矽谷過熱的競爭,促使各家公司必須更積極的保護其智慧財產以維護競爭優勢。

以競爭法制為核心來看待挖角

雖說矽谷可能因訴訟放慢了科技創新的步伐,然則加州法律仍是容許公開挖角的,只不過要求其行為不能違反競爭規範;亦即不可有「不公平或欺罔之方式」或附隨的不公平行為( “concomitant, unconscionable conduct” to effectuate the hiring.)而這些正相當於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然則對照台積電及其他科技大廠近來的維權訴訟,幾乎少見訴諸競爭法制者,這顯然是值得各方商榷之處。

知名矽谷投資公司紅杉資本預警,疫情當道,如何應變將會是企業高層的一個重要展現。(圖/ pexels)
從上述矽谷的經驗來看,這種藉挖角取得智權、營業秘密或專門技術知識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顯然也將隨我國數位產業的蓬勃發展日趨白熱化。(圖/ pexels)

從上述矽谷的經驗來看,這種藉挖角取得智權、營業秘密或專門技術知識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顯然也將隨我國數位產業的蓬勃發展日趨白熱化,而伴隨近來美國科技大廠相繼來台投資,可預見嗣後所將帶動的相關訴訟亦將倍增。對於我國而言,目前科技產業的實力或許尚不及於矽谷,而仍有賴鼓勵人才流動的模式;然則現實在矽谷已經蔚為風氣的高額訴訟及限制人才流動的趨勢,卻會是我國不能不積極面對者。具體言之,這不該只是單純的競業禁止約定、侵犯智慧財產,更會是以公平競爭與否為指標的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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