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高鐵 政府接管列選項

2014-06-1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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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次長陳建宇於19日表示,台灣高鐵年底將提出財務健全方案,萬不得已政府必須接管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可作為處理依據。(何孟奎攝)

交通部次長陳建宇於19日表示,台灣高鐵年底將提出財務健全方案,萬不得已政府必須接管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可作為處理依據。(何孟奎攝)

因應台灣高鐵財務危機,行政院院會19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將政府強制接管的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交通部次長陳建宇說,台灣高鐵年底將提出財務健全方案,萬不得已政府必須接管時,此法可作為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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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的案件中,如果受到停止營運或撤銷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可順利維持運輸服務不致中斷,並使接管程序順利進行,這是因應高鐵財務至年底若仍無法有效改善,所預先做的修法準備。

陳建宇回答媒體提問時說,獎參條例的子法中就有接管辦法,但擔心在法律適用上有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因此將接管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他指出,台灣高鐵目前在進行財務健全改善,立法院也要求台高財務改善儘快完成,基於公眾利益,台高營運不能中斷,萬不得已需接管時,也有此法可作為處理依據。

交通部表示,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案件受停止營運或撤銷營運許可時,主管機關能順利維持運輸服務不致中斷,並使接管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避免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等妨礙接管的進行,因此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規定,一旦民間機構發生經營不善或重大違約缺失時,交通部為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可強制接管」;立法院若三讀通過,高雄捷運未來也可適用。官員表示,草案雖未針對特定對象,但高鐵財務危機最嚴峻,該條文因而被稱為「高鐵條款」。官員說,政府接管將列為「選項之一」,不代表政府一定會接管。

交通部官員表示,獎參條例過去雖訂有營運接管辦法,但無法源。這次修法提升至法律位階,當經營不善、重大違約缺失或違法營運等,危害公共利益,政府有法源依據可啟動強制接管的程序。

一旦接管,將凍結原始股東或董事會的權限,要求原始經營團隊交出指揮權,確保債權不會不當移轉或債務持續擴大;一旦強制接管原因消失,即可解除接管。

政府接管後,原始股東仍擁有資產,在財務重整時如減資,原始股東仍須承擔減資後的損失,並非「賺飽了丟給政府收攤」。強制接管也不等於「強制接收」或「充公」,要接收仍需啟動鑑價機制,清算產權並由政府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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