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公平合理嗎?

2017-08-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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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考試院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案公聽會.數位退伍軍人前往鬧場表達抗議.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暫停之後.取消會議.取消後.受邀的團體席地一樓大廳呼口號抗議.並悻然離去.((陳明仁攝)
圖為考試院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案公聽會,民眾前往鬧場表達抗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建築師、技師、地政士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如欲跟進,可參採法官法立法體例研修建築師法、技師法、地政士法,納入各該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格,須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6個月起,始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建築師、技師、地政士考試及格資格之條文。由於公務人員退休年金大減,未來現職人員普遍會做到屆齡退休,因此本案作法可以有效避免公務專業人力流失,又給屆退公務人員保留一線開啟事業第二春機會;由於其取得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資格時年事已高(已達65歲),就算再度就業,對社會上原已執業者之衝擊亦屬有限,爰可以嘗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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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度改革取消全部科目免試但保留部分科目免試:既然立法委員有所質疑,認為具有特定資歷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和憲法第86條有違;亦和司法院釋字第453號、655號解釋意涵不符;更逾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3條規定授權範圍:「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一、應試科目。…」(法律僅授權減免應試科目,能否擴張至全部科目免試?)則是否各該種類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均應取消,部分科目免試制度亦予以簡化。以技師考試為例,重新設計後之技師部分科目免試制度只有兩種,一、為大學畢業(如土木工程系)、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土木工程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二、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如土木工程技師 )經考選部認可者;其應試科目均為筆試專業科目兩科及口試。至於原舊制具該類科工作經驗者,或在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一定年資、且講授該類科相關學科,准予部分科目免試之規定則均應取消,並回歸參加全部科目考試,以求其公平。如此則和具專業證照(如土木工程技師)報考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之公職土木工程技師類科相同,皆為筆試專業科目兩科及口試。技師、建築師、律師、地政士四類科並應同步改進。至於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對於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的取消,亦應廢止該條例,以維持兩制之間的平衡性。

三、高度改革取消各種全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規定,但保留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公務人員考試和專技人員考試既為不同屬性之考試,兩者亦已分別立法規範,則應嚴肅思考其間互相流通效益及其可能造成之弊病。以專技人員建築師、技師、地政士考試為例,有的應考人直攻各該專技人員考試,以取得執業證照;也有的應考人先報考公務人員高考三級相關類科,分發任用後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與考試類科相同工作3年以上,即可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及格證書。但仔細比較兩者(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科、專技人員高考建築師),其應考資格不同、應試科目有部分區別,只因具有3年公務員工作經驗即可申請建築師全部科目免試,是否妥適?另外建築工程科分發任用後工作內容,與建築師實際執業內涵,恐亦有相當程度差異性,給予全部免試取得證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所以全面取消現有各種專技人員全部免試及部分免試規定,凡欲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證照者,一律參加全程專技人員考試,應該也是可能選項之一。當然此一改革,配套必須廢止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及公職證照類科考試,才能求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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