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公平合理嗎?

2017-08-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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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在中國時期即已開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及檢覈,考試採筆試、口試、測驗等方式,檢覈則以審查證件、面試為主。從統計數字來看,此階段檢覈及格人數為考試及格人數的50倍。中央政府遷台以後,專技人員檢覈與考試兩者之間差別,在於僅有學歷條件者參加考試,學歷條件外另有工作經驗者則參加檢覈,通過考試或檢覈所取得之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並無軒輊。另應檢覈者,再區分為免試檢覈(如早期曾任立法委員、簡任司法行政官、法律系教授、上校以上軍法官等皆可審查證件即取得律師資格),及檢覈筆試(如無普通科目,專業科目亦較公開競爭之律師高考為少)。1999年12月29日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取消檢覈制度,但為期改制順利避免外界反彈,遂將原免試檢覈與檢覈筆試,分別轉型為全部科目免試與部分科目免試;其優點為部分科目免試與全部科目考試,能在同一命題、同一閱卷標準下完成,以齊一專技人員素質;而全部科目免試適用類科範圍亦適度縮減。所以現制之中,確實存有部分類科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得以全部科目免試方式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情形;但從歷史縱斷面發展來看,整體免試制度變革由寬鬆而嚴謹,而全部免試規定適用類科範圍更是越來越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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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互轉有其制度上平衡考量

在整體人事考銓法制來看,經過數十年來的持續變革,雖然分別由考選部與銓敘部各自掌理著考試與銓敘;但是很巧合的,在公務人員流動至專技人員,以及專技人員轉任至公務人員不同路徑上,雙方確實維持著某種程度的平衡關係。先論公務人員流動至專技人員,其取得執業資格的途徑有二:其一為全部科目免試(如曾任法官檢察官得全部免試取得律師資格);其二為部分科目免試(如曾任法律系法學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一定年資、得免律師高考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其次為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亦有兩種途徑,其一為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其轉任公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完全不需再經過任何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公務職務為限。其二為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地方特考中,設有部分公職證照類科(如高考三級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科、公職食品技師等類科),其應考資格以具備各該專業證照為前提,且須二年相關工作經驗,應試科目為筆試專業科目兩科及口試。前述四種管道中,全部科目免試與轉任制度性質相近,都不必再經過考試,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且經過審查程序即可;部分科目免試與公職證照類科考試性質接近,都要再經過另一種性質考試(但應試科目數較少)且達到及格標準即可通過。所以在制度面上,其實兩者之間維持著另一種相互平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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