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公平合理嗎?

2017-08-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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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免試制度的公平性立委提質疑

立法院審議20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立法委員提案「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根據此一規定,我國分別建置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規劃交流管道諸如部分免試考取證照及全部科目免試換證等。惟該制度實施迄今已近70年,…建請考選部通盤檢討及審慎規劃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並在改制研擬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該年9月考選部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邀集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會商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存廢問題,會中決議:「一、藥師、護理師、助產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營養師、獸醫師等11類科,以落日條款方式刪除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二、建築師、技師(包含32個分科)、律師、地政士等35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仍予維持。」前項醫事人員相關全部科目免試規定刪除,主要原因是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醫事類科均已刪除,實務上已無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可能性;其次醫事人員人事條例1999年施行後,公務人員考試或專技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均可任職公立醫療機構。因此公立醫療機構人力進用已無困難,職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學會遂樂得放手。反之,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之職業主管機關、學術界及公會學會等,有太多人情與利益糾葛難以割捨,所以無法同意刪除全部科目免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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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隨後報請考試院審議,第12屆考試委員因為出身學術界者占多數,學者的毛病就是理想性甚高,對考選部所擬分階段處理全部科目免試之作法不表同意,最後在2015年7月作成決議:斟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性與公務人員考試相當類科職務工作之差異性,以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運用等各方因素,通盤檢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各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規定妥適性,並將檢討原則、機制及指標,併案儘速報院審議。全案遂退回原點以迄於今。一轉眼兩年已經過去,該案似忽仍在積極研議及檢討中打轉。

未來改革的幾種可能面向-代結語

解決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所造成之不公平現象,其實有數種不同的解決方法,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緩步且低度改革讓被改革者屆退前才能申辦:改革就會傷害到原有的既得利益者(如年金改革之於軍公教),所以如果能夠衡量改革範圍並管控損害,既達到改革的公平目的,又讓被改革者留有一線希望,如此的改革雖屬緩步改革,但應該仍算是成功的改革。就目前仍維持全部免試制度的四類專技人員(律師、建築師、技師、地政士)來說,其實律師已經不再成為問題;主要原因為2011年7月6日總統公布的法官法第97條已有規定:「(第一項)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第二項)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該條文係法官法由司法院送會考試院時,考試院所主動提出之版本文字,其後並經完成立法程序。舊制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只要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及銓敘合格任審通知書,即可向考選部提出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審議通過後即發給律師考試及格證書;由於條件極為寬鬆,所以多數法官檢察官在完成候補及試署階段,再任職數年有辦案書類,即來申請律師免試,並取得律師證書在手。惟司法界確有少數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在職期間因個人品德操守引發外界質疑,或被懲戒懲處後申請提前退休或資遣,即使未受法律追訴,但因已具律師執業資格,故仍然轉進律師界成為在野法曹,嚴重影響外界觀瞻。新制實施以後,原服務法院或檢察署因無法(或不願)出具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當事人即不得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因此可以確保聲譽不佳之退離審檢人員,無法輕易進入律師行業。該條文通過後,近些年來申請律師全部科目免試者人數大幅減少,正面成效顯然已經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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