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瑞觀點:房市交易的斡旋金之亂

2020-10-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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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規範,所謂斡旋金是指買方若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對某間房屋有偏好,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業者所用之「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屬於「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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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仲介業者要求買方所先支付的斡旋金,其實就是房屋交易市場中的「議價保證金」,買方透過斡旋金表現其購買的誠意,當賣方承諾該出價條件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視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因此,「斡旋金」在房市交易中扮演著相當重要,但卻又備受爭議的角色。主要因「斡旋金」制度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也不是民法上典型的契約,純粹是因應不動產龐大的交易金額,由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協議的契約,唯若發生爭議,仍必須透過司法判決獲得救濟。

(二)要約承諾書

房市交易的要約承諾書簡稱為要約書,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規範,所謂要約書是指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由於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因為斡旋金所衍生之糾紛層出不窮,為此,內政部的要約書因應而生,而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的部分,而要約經賣方承諾,買賣雙方即負有履行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買賣任一方違約時仍然有違約賠償之責任。因為根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斡旋金的問題

在房市交易市場中,買賣雙方為了表現購屋與賣屋誠意,不論是斡旋金或是要約書,都是購屋人經由房仲業者購屋時所必須經過的過程,唯這種看似安全無虞的設計,一旦實際進入交易過程時,便可能產生許多問陷阱,且暗藏無法收回的危機等問題,而這也是買賣雙方在房地產交易前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一)斡旋金為房市交易的綁約行為

依現行房市交易模式,當潛在購屋人與屋主簽下斡旋金時,則在斡旋金轉為定金前,仲介可以無條件退還買家全額款項;但一旦斡旋金轉為定金後,表示購屋契約成立,如果違約不買或是不賣,這定金就等同違約金,而購屋人為了保有其斡旋金額,可能會暫時停止尋找其他標的物,買方付了斡旋金等同簽訂「專任約」的賣家,因為在簽委託買賣時,屋主事先都會勾選「斡旋只要收到底價,自動轉為定金」的條款,亦即只要買方同意簽下斡旋書,而且價格有達到屋主底價,那麼這份合約就已經即時生效,如果賣家反悔,視同違約,就得賠償違約金,因此,買方支付斡旋金可視為是對該房地產交易的綁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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