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18:緊急性、偶發性遊行採許可制違憲

2014-03-21 15:34

大法官21日作出第718號解釋,宣布《集會遊行法》中有關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違憲,應自明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未來這兩種集會遊行不得採事前許可。

2008年為抗議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發起的野草莓運動中,台大教授李明璁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遭起訴,引起民眾不滿,認為侵犯人權。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在2010年案件宣判當天宣布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根據該案以及另外兩起案件聲請作出718號釋字。釋字中指出,《集遊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之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根據釋字445號解釋,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此規定已違反該解釋。

此外,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期間之規定,亦違反比例原則。該法條規定,如果是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要在事前24小時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認可。

大法官認為,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的偶發性集會遊行要求事前許可是對集會自由不必要的限制,實際上人民難以遵守,且還有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的手段,因此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釋字718號也特別將釋字445號中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區分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前者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後者則是指「群眾因特殊原因為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

而針對一般室外集會、遊行採取的事前許可制,大法官贊同釋字445號解釋的看法,應就相關規定逐一審查,要採取許可制、報備或是追懲制則由立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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