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一審判刑1年2個月 黃世銘辭總長

2014-03-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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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定黃世銘洩密案有罪,兩案從重刑依通保法27條判決,分別判5個月、5個月及依洩密罪判6個月,合併執行1年2個月。(吳逸驊攝)

台北地院認定黃世銘洩密案有罪,兩案從重刑依通保法27條判決,分別判5個月、5個月及依洩密罪判6個月,合併執行1年2個月。(吳逸驊攝)

判刑1年2個月 黃旋即請辭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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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違反通保法以及個資法一案,21日下午4點宣判,台北地院判處黃世銘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部分判處有罪,兩案從重刑依通保法27條判決,分別判5個月、5個月及依洩密罪判6個月,合併執行1年2個月。至於違反個資法部分,與本案無關,則交檢察官另行偵辦。

黃世銘隨後即請辭檢察總長一職。

採一罪一罰,8/31、9/1犯洩密以及違反通保法各判5月、5月及6月。從2013年9月 1日、4日分別兩次交付報告給總統馬英九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屬於洩露機密並交付,應該違反洩密罪及通保法,從一重刑,以通保法27條各判5個月;第3次9月6日黃世銘召開記者會,洩露未交付,以洩密罪判6個月,三個加起來合併執行1年2個月,不得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所以不能緩刑是因為犯後態度不佳。

至於個資法部分與本案無關,令交檢察官偵辦。

黃世銘聽判後離開法庭,回到辦公室,立即發出辭職聲明,信守承諾辭去檢察總長一職。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始於特偵組偵查《100特他字61號》案時,於2013年5月意外發現立委柯建銘可能涉及關說,因此另起監聽案號監聽柯建銘。檢察總長黃世銘從2013年6月28日柯建銘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的三通監聽內容,認定柯、王、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以及承辦「全民電通案」的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等人,疑涉行政關說,於2013年8月31日夜赴總統府。

當晚,黃世銘除面報總統馬英九,同時將專案報告面報總統馬英九,隔日馬英九再度致電黃世銘要黃到官邸研討。9月4日,黃世銘報告行政院長江宜樺,並於9月6日舉行記者會揭露,但由於此案特偵組於9月5日才偵查終結,因此黃世銘被台北地檢署依據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

而被黃世銘認定涉及行政關說的立委柯建銘,也針對黃世銘對外公布他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談話內容,控告黃世銘違反個資法,並由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由於黃世銘遭控的三罪皆是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的罪,屬於二審定讞,因此原告、被告一方若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遭二審法院駁回的話,即可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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