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確認案,台北地方法院19日宣判王金平勝訴。法官認為,政黨要開除社員,必須符合人團法與民法規定的民主原則,但國民黨考紀會的組成未符合民主原則,代表性與位階都不足,因此認定處分無效。
承審法官也說,判決的目的並非要刻意取悅或激怒某些人,而是要謹慎、公正、忠於法律意旨,解決紛爭,因此,希望本判決勿被扭曲或甚至斷章取義。
國民黨以考紀會決議方式強行鍘王,承審法官認為代表性與位階都不足。法官痛批,政黨不能毫無界限地認為可以自外於國家法律規定,而僅依尋內部黨章、章程來運作,還是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法官認為,涉及到社員權的存否,這是公民實現參政權的資格,若要剝奪社員權,仍需嚴守法治國家基本原則,意即民主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而不能依憑非社團民意基礎組成的內部機關,或不能以不具代表性之意志代替最高意思機關之決議。
法院認為,如果國民黨經過民主原則的討論或符合民主機制來鍘王,就符合人團法與民法的規定,法院就應該維護政黨自治的空間。換言之,國民黨若對王金平處以停權、申誡或罰款,法院應該尊重其裁量權與判斷餘地。
法官也認為,判決應該避免司法民粹,不能做出只能一時滿足民眾的渴望,但事實上卻是背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