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中選會發威,千萬別把它當病貓

2020-06-1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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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發威,對選舉案件開罰或提告,圖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顏麟宇攝)

中選會發威,對選舉案件開罰或提告,圖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顏麟宇攝)

總統大選結束,罷韓塵埃落定,即使兩個月後還有高雄市長補選,對操作大型選務如家常便飯的中選會而言,只能算是「一小塊蛋糕」,或許因為選務告一段落,可以氣定神閒,所以最近的中選會很「威」,開罰的開罰,揚言提告的揚言提告,各種被罰或可能被告的情狀不一,的確頗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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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官司從來不是新鮮事,但泰半是競選當事人發起,以民眾為官司對象成為大宗,則始自二0一八年的九合一選舉,一方面選情太熱,二方面網路正反意見蜂湧,民進黨蔡政府把大部份網路異議勢為與「境外勢力」唱和,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者,多不勝數,連最高學府的教授都難以倖免,但真被法官判決開罰者幾稀,原因很簡單,做為「國家的主人」,人民當然有評論候選人或評論政府的自由。

最近幾件被送辦的案件,有「散布不實訊息」者、有「侮辱公署」者、還有選前禁止期間內「公布民調」。三件即使情狀不一,但都有可辦可不辦,可告可不告的空間。

20200614-影片中影射中選會換票。(截自YouTube)
影片中影射換票,簡易庭認為並未影響公共安寧不罰,却又被依「侮辱公署」送辦。(截自YouTube)

作票影片簡易庭不罰,却被依侮辱公署再送辦

比較嚴重的是,有網友在YouTube上傳「蔡英文作票,必須下台」的影片,內容指稱總統蔡英文在大選中,以臨時更換投票箱涉嫌換票等方式,作票四百萬張以上。「作票」在台灣選舉史上也不是新鮮事,但晚近三十多年,民主的重要表徵之一,就是選務公平公正公開,朝野各陣營都能自組監票隊伍,「作票」可能性低到成了陳年老笑話;這次竟有網友以影片指控蔡英文作票「四百萬張」,非同小可,但法官簡易庭却裁定不罰,理由是:並未對公共安寧造成影響。

法官心證完全可以理解,第一,總統大選當落選票數相差兩百票,作票兩百張、兩萬張,都在可理解的範圍之內(技術可達),但作票「四百萬張」,就已經超乎想像到成為「奇談」,用白話文講,就是「不可信」;第二,傳者自傳,無人信之,就沒有構成違害社會秩序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影片的確像石落深井,波瀾不興,根本沒人理,當然改變不了選舉既成事實。

沒想到,刑事局不依不饒,繼續改依《刑法》之「侮辱公署」移送北檢偵辦,理由是「影射中選會」,影片說明欄聲稱「民進黨慣用詐騙語作票來勝選」,這就很奇妙了,什麼時候「民進黨」成了「公署」?其次,根據《刑法》: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此一條文重點在「當場」或「公然」侮辱其執行職務,為的是避免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特別是員警),從這個角度,這個選後上傳影片,既非當場亦未阻撓「公署」(中選會)執行公務(選務),刑事局忠誠執行職務,沒得挑剔,只是麻煩了北檢。

臉書發文都算侮辱公署,網路還有言論空間嗎?

「侮辱公署」罪若因為網路發言(或影片)如此輕易成立,那麼憲法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包括批評甚至辱罵政府,勢必限縮,事實上,已經限縮!中選會將高雄市長補選拉前到八月十五日(依法最遲到九月十二日前),媒體記者臉書開酸,「就算是必贏之戰,忠犬會還是無法克制自己做為看門狗的畜生本質」,中選會即以「侮辱官署」揚言提告;首先,依法三個月補選,中選會提前一個月舉辦,當然可受公評;其次,臉書「酸文」所在多有,若此案成立,不要說中選會,任何「官署」都有免受批評的保障,那麼人民的言論自由與憲法權益,誰來保障?

台灣民主三十多年,竟走回「官本位」的老路,一旦人民不能批評政府,不是專制就是威權,還有何「民主」可言?第三件案子,不只是「官本位」還是「黨本位」、「政客本位」。名嘴唐湘龍因為在大選投票前十天,在廣播節目中說了一段二十秒不到的話:「如果你每天看著民調的數字,你其實根本就不需要競選,你可能會覺得說我穩贏的,我的民調都大贏,我的民調是韓國瑜的三倍…」,遭檢舉後,北市選委會認為屬「個人意見」建議不開罰,中選會却認為發言具「民調外觀」,符合選罷法中「影響選情,擾亂視聽,妨礙選舉」的要件相符,開罰五十萬元

資深媒體人唐湘龍(見圖)認為,WHO秘書長譚德賽的指控不只百分之百正確,而且正確的不得了,台灣不應該否認。(取自觀點Youtube)
資深媒體人唐湘龍大選前說「民調」,被中選會裁罰五十萬。(取自觀點Youtube)

選前不得公布「民調」,限制的是數據而非兩個字

首先,唐湘龍的敘述,除了「民調」二字,沒有一個數據,連「內觀」都無,何來「外觀」?其次,這段敘述顯然沒影響任何選舉,蔡英文確實大贏,也沒擾亂視聽,沒人因為這段話認為大贏的是別人,更沒妨害選舉,投票順利進行蔡英文順利連任;第三,選前十天不能公布「民調」,限制的應該是不能公布民調數據,而非不能講「民調」二字,但事實上,媒體早就自我戒嚴,但這是對的嗎?放眼歐美先進國家,哪個國家有選前不能公布民調的法律規定?禁止公布民調,本身就是限制言論自由,沒有任何官署說得出道理,為什麼選前十一天公布民調就影響選情,而選前十天公布民調就妨害選舉?

這是一樁足可打憲法官司的案例,遺憾的是,選前不公布民調即使違反人民的憲法權益,却符合朝野政黨政客的選舉利益,贏者不希望選情穩定而放鬆,輸者不希望聲勢受挫造成「西瓜偎大邊」,讓自己成為棄保的一方,於是乎,晚近三、四十年才引進的民調,實用不過十數年,在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就被上了緊箍咒,上鎖二十年沒有解開的可能,政黨、政客因為自己的畏怯,却限制人民的權利,且罰得堂而皇之不以為怪,連以「藍軍教父」自許的唐湘龍,大概都不樂見選前民調禁制令解封,夫復何言。

不過,政府組成以人民意志而存在,「官署」涓滴薪給俱來自人民,當政府裁罰成習的時候,能不想想憑什麼懲罰國家的主人?只因為自己公信力受損?對人民的罰金或拘役樹立不了政府威信,中選會與其大呼小叫,不如與民休養生息,選舉告一段落,得饒人處且饒人,權當為民進黨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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