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商鞅變法談起--月旦年金改革

2017-06-0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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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政院版年改案所立法案是國家機器操縱行政、立法、司法權,企圖掠奪人民的財產的元凶。(資料照,曾原信攝)

作者認為政院版年改案所立法案是國家機器操縱行政、立法、司法權,企圖掠奪人民的財產的元凶。(資料照,曾原信攝)

不管是改革或是革命,都涉及階級利益之調整,目標相同,惟使用手段激烈程度,執行過程中使用暴力或流血之多寡不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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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代商鞅變法可說是中國歷史變法圖強成功的典範,明神宗由張居正主持的萬厲新政,此一變法之成敗,歷史評價五五開。其他的變法如宋神宗時期王安石主持的王安石變法、清光緒皇帝推動戊戌變法等都以失敗坐收。上開變法圖強,不管名為改革或是革命,變法之號角響起,勢必挑起社會不同階級間盤根錯節的利益衝突,主持變法者最終下場都只能用一「慘」字形容,其中又以商鞅為最。依《戰國策》記載,秦孝公去世後,由秦惠文君繼位派兵攻打商鞅,商鞅戰敗死於彤地。其屍身被帶回咸陽,處以車裂後示眾,秦惠文君同時下令誅滅商鞅全族。

從去年520以降,歷經1年的年金改革案,可說是過去1年來對人民權益影響最大,受媒體關注最深的議題。各方不同意見與「異」見,透過各種媒體傳送到每一個受眾。年改案已近尾聲,包含試院版、政院版(年改版)及各政黨或立院個別委員所提版本已送立院付委審查,決戰立法院。揆諸各種不同版本,其實都相同,就只有一個字「砍」,所不同者僅砍下刀痕之深淺不同耳。

對最有可能在立院三讀通過的政院版(年改版)年改草案,不管你是支持還是反對,也不管你是公教人員還是非公教人員,全民都應為年金改革案之成敗共同承擔。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案三讀通過後,法本身就有違憲之虞。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必須審時度勢,除考慮法條有否符合普世價值、社會風序良俗、合理且合禮外,還要具體可行。橫亙在年改案前方,讓法案能具體實施的困難與風險計有: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公教人員依法請領之退休俸屬雇主承諾且簽訂契約在案的財產,渠等在請領月退俸期間並無做出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行為,月退俸係憲法所明定應予保障之標的,而應執行此保障之行為人是「國家」。然政院版年改案所立法案正是國家機器操縱行政、立法、司法權,企圖掠奪人民的財產的元凶。如此行徑,國家從人民財產權之保護者變成加害者,是否違憲,不言可喻。

違憲與否,你我說的都不算數,此一攸關全民權益如此重大之法案確有違憲之虞,負責任的執政黨應在法案三讀送總統府公布實施前主動申請釋憲,確定法案與違憲無涉後再行實施之。否則若法案實施若干年後,申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坐實年改法案確有違憲之實時。國家勢必緩還已退休公教人員短發的月退俸,原本因國家財政困年而精心設計的年改案,卻製造出另一個財政黑洞,將使國家財政更形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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