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竊盜、贓物等罪可上訴三審

2017-06-0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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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儀說,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要讓人有上訴至第三審的機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林子儀說,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要讓人有上訴至第三審的機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天舉行第二次增開會議,會中決議,原先不得上訴至三審的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等罪,可以上訴到第三審,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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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舉行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今天會議約進行4個半小時左右,與會委員就6項議題做出決議。

林子儀表示,在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人力負擔議題上,委員們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善用現有員額,充實所需人力,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的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高限內,行政院應尊重司法院、支持法務部的員額需求。必要時檢討調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規定。

此外,為落實評議制度,提升裁判品質,並促進法律見解的思辨與進步,終審法院的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林子儀說,為使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民眾卻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例如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贓物罪、妨害名譽罪等),委員們決議,要讓人有上訴至第三審的機會,因此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林子儀說,委員們也認為,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分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濫訴防杜的具體方案。

最後,為因應台灣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委員們決議,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的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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