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這樣的人事布局很難讓人對考試院有所期待

2020-06-1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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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院職掌部分修正為「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刪除原「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文字;如再對照附帶決議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考試院僅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法制事項以外之執行運作問題,已非考試院職權,考試院不得介入。另基於行政院與考試院應彼此尊重之憲法要求,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本條文及附帶決議,係人事行政總處在背後運作之跡象斧鑿有痕。自從該法修正通過總統在2020年1月8日公布後,礙於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考試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即不再列席考試院會,考試院無可奈何之餘,亦只能在會議紀錄上以公假記載。
  2. 考試委員人數從19人降為7人至9人,此次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即依據此9人上限為之。
  3. 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減為4年,與總統任期相同,爾後每一任新選出之總統皆可以提名一屆考試委員。
  4. 增訂第5條之1條文,明訂「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本條嚴格來說亦有某種針對性,因第12屆考試委員中李選及詹中原兩位委員皆來自學界,且和中國大陸護理及公共行政領域學者多所往來互動,任期中也多次參訪大陸相關機關、團體、學校等,為此曾遭到民進黨立委質疑及泛綠監委之調查,本條修法頗有立威用意;可以想見下屆的考試委員應該不會有人敢再推動兩岸之間公務或學術文化交流。
  5. 因為考委人數減少10人,連帶配置參事法定員額減2人、專門委員減1人、簡任編纂減2人、編譯減4人、科員減2人、書記官減5人、助理員減4人,編制員額精簡甚多,好在考試院本身業務性質多屬輔助性幕僚業務,而非所屬部會係擬定政策法制及執行機關,因此職缺減少或許會造成機關內部升遷機會減損,因而影響士氣,但對重大考銓興革業務推動應該影響有限。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憲擬廢除考試院

2020年民進黨立委選舉搭上小英總統反送中及芒果乾的順風車,再度贏得立法院過半席次。同(2020)年5月27日民進黨立委吳思瑤、黃國書、林宜瑾等30人提案指出,「有鑑於當今多數民主國家係依據分權制衡理論,將政府統治權力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使其相互牽制而達權力平衡。惟我國憲政體制因採五權分立,致政府權力過度分割,產生職能重疊、權責不清、效率不彰之弊病。綜上,為回歸「三權分立」之憲政架構,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其中將原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修正為「憲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提案說明認為廢除考試院,將考試院之現有職權歸屬至行政院,方不致因人事行政權被切割、分立,肇致疊窗架屋、權責不清,徒生憲政問題。針對文官之考選事宜,則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設立獨立機關,由其職掌公務員之考試及功績制度保障事項;並毋須另於憲法中予以規範,併此敘明。換言之,民進黨主張廢除考試院,現行考選部業務僅保留公務人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似準備移轉給行政院各職業主管機關有關部會,如律師考試回歸法務部、醫師藥師考試回歸衛福部等),現行銓敘部業務及保訓會公務員訓練業務均移轉給人事行政總處;僅公務員考選及功績制度保障在行政院組織法另立法源為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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