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味全油品案定讞:「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有關單位應儘速立法!

2017-04-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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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5刑智上易38刑事判決重點說明 附件2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5刑智上易38刑事判決重點說明 附件2

因此,新聞稿上也載明,法院認為被告4人,企圖以不實的商品標記去欺騙消費者,顯有「詐欺的意圖」,構成上述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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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到本案新聞稿此段文字,實在令人大吃一驚!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和「詐欺故意」,根本沒有所謂的「詐欺意圖」,既然沒有此一要件,承辦法官用此要件來認定部分被告構成詐欺罪,豈不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甚至可能構成「枉法裁判罪」?我們寧願相信這是在新聞稿中的筆誤,而非正式的判決理由中的論述,究竟實情為何?就待判決書公開後再一窺究竟。

橄欖油或葡萄籽純油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油品」:無罪

雖然味全公司對外宣稱販售純油,但實際上,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製成橄欖油、葡萄籽油,皆有攙混的情形,皆非純油。有些油品,因為使用大統公司油品摻混,甚至還有銅葉綠素的成分。

合議庭表示,就原審鑑定報告,認為「銅葉綠素」在客觀上,仍會構成人體的傷害,但從本案卷證資料,針對油品的各項檢驗,皆符合檢驗標準,故認為客觀上,檢察官所舉出的證據,無法讓人認定被告等人有容忍或知悉,頂新公司低價購買大統之原料攙混。

且這些作業標準書、檢驗標準,皆符合CNS的規定,雖然檢察官有提出味全公司作業標準書有修正的情形,但即便是依照修正之前的檢驗結果,各項檢驗仍符合指標,並無放寬標準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無罪。

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另外在本件審理中,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魏應充和常梅峯以頂新公司名義向越南進口油品而調製成味全香豬油之產品而詐欺罪嫌。就此合議庭認為此和之前彰化地院審理之案件,亦即現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之案件屬同一案件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此部分公訴不受理應無疑義,只是很想問一下檢察官,此部分和前述另案(即頂新油品案)顯然因為是同一事實的相牽連案件,如真要追加起訴,何不透過檢察機關內部合作,直接在頂新油品案審理程序中追加即可,何必在本案程序中提出,這樣最後卻給人「白做工」的感覺,不禁讓人想問當初在本案追加起訴此部分,到底目的為何?實在令人想不透呀!

打破僵化宣判模式,讓人民更親近司法

本次宣判,有別於以往的宣判,起立,宣判,退庭的流程。審判長在宣讀完判決主文後,便表示,由於本案卷證繁多,判決書更長達320頁,為了促進司法透明,讓社會大眾更親近司法,當場在法庭發放新聞稿及判決重點說明,並開始解釋宣判有罪及無罪的理由。讓在場的媒體及民眾都能夠了解法院宣判的具體原因,非常值得肯定。

審判長也於最後提及,本案為求審判順利,花費非常多的心力整理電子卷證,對於在場的辯護人和當事人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也望未來的辯護人、告訴人都可以繼續協助法院,讓司法審判環境,能夠更加友善。

最後,與本案相關的現行食品安全法令,在現實上仍有不足之處,就讓《法操》為您解惑並持續關心食品安全管理法的相關議題,帶來第一手的報導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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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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