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在國內集中市場交易ETF及封閉型基金受益憑證,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千分之1。但政府為了促進債券市場發展,目前停徵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槓桿型或反向型債券ETF不適用);開放型基金持有人申請贖回或於基金解散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免徵證交稅。
重點二:基金配息部分
個人購買境內外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包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申報。
重點三:個人買賣(贖回)基金之損益
個人買賣(贖回)基金之損益應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如基金註冊地是臺灣,基金買賣(贖回)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免納所得稅;但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地區,其買賣(贖回)所產生的損益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
作者/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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