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觀點:所以,我們不用在法院流浪了嗎?

2014-10-30 05:17
大法官做出解釋,卻不能為定紛止爭,為當事人掙得正義,是社會對司法失望的因素之一。(截取自民間司改會官網)
大法官做出解釋,卻不能為定紛止爭,為當事人掙得正義,是社會對司法失望的因素之一。(截取自民間司改會官網)

「柯先生,好消息!我們聲請釋憲成功了,大法官說冤獄賠償法違憲,你的案子可以再打一次了!」

「太棒了!律師先生,請問大法官說法律違憲,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所以是說法律條文還是有效嗎?」

「對,大法官有時候就是會這樣,擔心一下子就宣告法律無效,會動搖國本,所以就給一段緩衝時間,讓立法院去修法。」

「那這樣我的案子要怎麼處理?」

「沒問題,我們先拿這份大法官解釋來聲請重審。」

五個月後。

「柯先生,抱歉。今天法院通知駁回你的請求,理由是,法令並非立即失效,所以他們並沒有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情況,法院還是駁回了你的請求。」

「律師,為什麼會這樣?大法官不是說法令有違反憲法?為什麼違憲的法令法院還可以說他們沒有違法?律師你之前不是說大法官的解釋說了算?所有的法官都會聽大法官的?」

「律師,你怎麼都不講話了?」

大法官在上週五(10月24日)作出釋字725號解釋,這號解釋所面對的就是前述對話的情況。

當案件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後,仍然不如期待時,只能抬頭仰望大法官。好不容易大法官終於開金口,大夥欣喜若狂,聲請重審,結果,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被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法律在「時間屆滿前」,還是有效,自己沒有錯,案子還是無法改判。

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抵觸憲法就是違憲,違憲就是無效。小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實則,我國普通法院法官依據違憲的條文所作成的裁判,就是未履行適用合憲規範裁判之義務(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因此作成的裁判也就必然違憲,既是違憲,當然違法,法院不能以違憲條文仍然有效為由,辯稱自己沒有判錯。

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硬坳的說法,完全無視於憲法的最高性與實效性,其實是二戰前德國將憲法供在政治神桌上長灰塵,聲稱憲法沒有規範性,只是方針條款的公法學餘緒(這種為權力者服務的公法學,連法實證主義都談不上)。德國在二戰後建立憲法法院,早已揚棄這種法學理論,反而是「我國普通法院法官」為了文過飾非,堅不認錯(認錯就會有究責),竟然在定期失效的解釋類型裡,未經大法官同意,偷偷的借用這種邏輯為自己辯護。

大法官跟普通法院法官的矛盾折磨著小老百姓,聲請「大法官」釋憲困難,「普通法院法官」們總不吝多給小老百姓幾次機會再次聲請。總算,大法官在725號解釋把話說清楚: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各級法院不得以期限內仍屬有效來駁回。至此,普通法院法官們已無法再以現行法仍有效為由不給人民救濟。

除了這次釋字725號解釋聲請人所各自代表的638658670709號解釋之外,實際上仍有不少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釋憲案。

釋字第653號解釋為例,釋憲的爭議是,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時,是否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聽起來理所當然肯定的事,在法庭上竟如同一則都市傳奇,直到2008年才從大法官口中證實,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進行修法。然而,故事還沒完,聲請人拿著653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竟說這號解釋說法令並非「即時失效」,因此無從讓聲請人獲得救濟。而直到今年才又讓大法官作出720號解釋,表示修法前應讓聲請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進行救濟。據了解,當時那位受羈押的被告,已服完刑期,卻仍然為2002年他初入看守所受到的處分尋求司法救濟,追求他的正義。

653號解釋同樣給了2年期限,但過了快6年,相關法令還是沒有修正。同樣的,另一則釋字530號解釋,要求2年內檢討司法院等相關組織法令,至今已過13年,仍未見檢討修正。立法怠惰,大法官沒輒,普通法院法官又硬坳,結果苦的是癡等正義的小老百姓。

我們無從得知大法官們究竟考量了哪些要作出「定期失效」的解釋,以及「2年」的理由何在?但要解決這個問題卻十分簡單。當訴訟一再被駁回,最終來到大法官面前時,應該要由大法官定紛止爭,為一切給一個合憲的裁判後到此為止。就此,也牽涉著憲法解釋制度的選擇,如果我國有憲法訴願,流浪法庭30年的老先生們,可以早幾年離開司法,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也都能早點得到正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立法院審查中,希望立委們以此為例,了解人民對司法的不滿與期待何在,完成修法。

*作者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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