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煒專欄:年改另立基金時,溯及既往爭論已不再重要!

2017-03-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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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指年改不能溯及既往,但在另立基金後,其說法的真偽已不再重要。(盧逸峰攝)

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指年改不能溯及既往,但在另立基金後,其說法的真偽已不再重要。(盧逸峰攝)

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為了年金改革是否能「溯及既往」,舉了前總統李登輝為例,最後被迫道歉,年金改革的所謂「溯及既往」再次引起矚目─楊仁壽的說法不論理論或實務是有待斟酌。不過,如果注意年改會的政策,「溯及既往」這個問題很可能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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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真正溯及既往」與「非真正溯及既往」

楊仁壽的看法,簡單講是認為已退休軍公教的退休金給付,不該因改革而受影響,因為這等於是法律的「溯及既往」;在職者尚未退休者可適用改革後規定,但必須考量「信賴保護原則」;只有完全新進者才全部適用新制。這個論調也是一些退休者堅決支持的論調,認為改革不能降低他們的領取的年金。

這種看法其實是混淆了「真正溯及既往」與「非真正溯及既往」的不同。真正的溯及既往是指在新法通過實施時,原有的事實已發生且結束,但仍受新法效力的約束。非真正溯及既往則是指新法實施時,事實雖然在此之前已發生但尚未結束,而在新法生效後的事件是要依新法受其結束。

如果以年金改革來看,年改生效前已發生並結束的事件是:退休者已領取的年金;已發生但尚未結束的是:在生效後這些退休者仍要領取年金。年改並不會依新規定(較低的所得替代率)追回退休者已領取的年金,因此確實不存在著「真正的溯及既往」。但年改生效後,退休者繼續領取的年金,則必須適用新法規定─這是「非真正溯及既往」。

國外年改實務案例看,不能溯及既往原則荒唐

因此,不管那些既得利益者或是法學專家如何主張,高喊目前退休者不能適用年改後的方案(其實就是不能減少其領取的年金),否則就是讓法律「溯及既往」,是「違憲違法」的作法。事實上就是:只要不追討已領取的年金,要已退休者適用年改後方案,絕對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

再以過去十多年,各國推動年金改革的實務案例來看,不能溯及既往主張更顯荒唐與毫無支撐力。

台灣年改走的過程,許多先進國家早已走過,許多國家不得不推動年金改革,原因也非常雷同:不改革,退休基金就要破產了。基金面臨破產風險的原因也類似:經濟成長放緩、人口結構轉變、財政負擔難以為繼。數十年前訂定的年金制,當時的政經社會環境完全不同─原本人口結構是金字塔型,繳費者多而領年金者少;經濟成長率高所以稅收可持續增加;現在全部條件都不同了。

希臘改革所得替代率砍到5成,全部退休者適用

改革方式與原則也非常簡單:繳得多而領得少又領得短─仍在繳費者固然費率要提高,退休年齡也往後延、未來能領取的金額減少,即使已退休在領年金者,也同樣要降低領取的年金。新的改革方案是適用全部人,沒有誰可「率由舊章」。事實上楊仁壽主張的那種「不能溯及既往」如果正確,依其理論與邏輯,已在繳費但未退休者也該依照原先規定才對─不必延退、不用多繳費、一樣領所得替代率9成以上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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