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撤銷中火案處分 中市府提5聲明抗議:變相鼓勵人民不守法

2020-02-2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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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日前廢止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而後中火提起訴願,環保署25日撤銷台中市政府裁處中火案。對此,中市府發出5點聲明表達不滿。(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日前廢止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而後中火提起訴願,環保署25日撤銷台中市政府裁處中火案。對此,中市府發出5點聲明表達不滿。(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火案風波仍未平!針對日前對台中火力發電廠(中火)祭出的行政處分,中市府指出,中火生煤使用量在去年已超過1104萬公噸上限,在經多次稽查與複查後仍未改善,因此依法行政廢止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但環保署卻單方面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行政處分,市府對此提出5點聲明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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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法制局首先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直接撤銷市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須報請行政院撤銷。而環保署目前的作法,已嚴重侵害市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未待司法調查完成!」中市府:掩蓋事實,搶先表態?

第二,針對環保署新聞稿表示,其作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但該條明訂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才能撤銷,而市府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待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法制局質疑,環保署未等待司法調查程序完成,「難道是因環保署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對中火做出不利的認定,因此搶先表態嗎?」

第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10部機組得以繼續運作,明顯會對公益造成危害。因此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台中市長盧秀燕宣布廢止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長盧秀燕日前宣布廢止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第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審判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之權利,才能下判斷。但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市府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信台電公司片面陳情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

最後,法制局也表示,對於環保署此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感到遺憾。直指此行為等同於變相鼓勵人民不守法,若往後民眾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直接向中央陳情就好,不需要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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