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憲法應給檢察官該有的定位─以奧地利入憲為師

2017-03-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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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定位,是這次司法改革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陳明仁攝)

檢察官定位,是這次司法改革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陳明仁攝)

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檢察官定位」的議題,有位自翔為最高票委員的林姓法官表示:法務部派出的檢察官都在反改革,沒有自我反省,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的檢察官能開偵查庭、關起門來辦案,檢察官作的不起訴處分還有確定力,這些都該討論改革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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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有句話「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我們不免要質疑,該名國是委員的主張可以代表多數法官或學者的聲音嗎?檢察官行政化,真的是對人民有益嗎?檢察官捍衛辦案之獨立性都是在反改革嗎?

已故刑法大師林山田教授,他曾說過一句話「在比較落後的地方,誰控制了軍隊,誰就控制了政權;在我們這個地方,誰控制了檢察官,誰就控制了政權。」檢察官就像司法案件的水龍頭,只要這個水龍頭開了,水就會一直流,檢察官開啟了調查,後面就會有一連串的效應,如果有人控制了這個水龍頭,要開、要關都任由人宰割,那檢察體系就不可能獨立,司法判決更不可能會公正。

20170223-林孟皇(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林孟皇法官。(取自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youtube)

從比較法學來看,在法國檢察機關被視為獨立於政府機關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乃被定義為「近於司法官之行政官」;在德國,其檢察官亦具有行政官與司法官之雙重性格,而被定義為「法的看守人」,德國Eduard Kern教授曾謂:「檢察官並非居於與被告相對立之一方當事人之地位。其處理案件應站在公正且客觀之立場,而係在世界上最有客觀立場之官員。」在日本,其刑事訴訟法雖已大幅改從當事人主義,但日本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松尾.浩也教授仍認為「檢察官係具有準司法官性格之行政官」;即使在採徹底當事人主義的美國,間亦出現檢察官為「準司法官」之判例。

長期以來,奧地利檢察官入憲的呼籲與努力不斷。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檢察界主張不但獲得學界主流的支持,甚至於也得到法官界大力奧援。入憲主張終於在 2007年12月開花結果,奧地利聯邦憲法第90條(Art.90a B-vg)明定檢察官作為「第三權機關」,並於刑事訴訟實施偵查與起訴的任務 。

司法改革不能只是口號訴求或是本位對抗,而是如何建立制度性擔保的實際問題。要讓檢察官具有「不可收買性」 (Unbestechlichkeit),就必須建立一套讓其無後顧之憂的制度性擔保,而奧地利新制係由以下四大支柱,來鞏固檢察官的不可收買性:

(一)檢察官負有客觀性與實質真實發現義務。

(二)從法官資格任命而來的檢察官,亦即唯有具備法官資格且曾任1年法官職務者,始得任命為檢察官。

(三)檢察官作為司法機關的定位,明文入憲(Art.90a B-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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