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流鶯MIKO無罪─始作俑者是立法的婦團、糟糕的執法與擺爛的政客

2017-03-0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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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劉承武在去年開庭過程中,語帶輕蔑的發言更是言猶在耳、格外諷刺:「刊登廣告有社會危害性,嚴格說是危險犯,社會的善良風俗要靠法約來建立。你們(指日日春)會說不是都除罪化了嗎?但是在特區外的地方還是有善良風俗要保護啊!」劉承武檢察官深知新法條(社維法91-1條)形同具文,根本沒有地方政府要落實性交易合法化、沒有合法工作的區域,卻在「維護善良風俗」的道德高位,反過來污名性工作者是「危險犯」,是以犧牲別人的生計為代價,來捍衛所謂「善良風俗」的個人價值。更何況,現在網路這麼發達,許多資訊也都更開放,要禁絕各種色情資訊根本是昧於現實;把為求生存而在網路刊登訊息的流鶯MIKO視為危險犯,更是昧於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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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前後歷經快一年半,冗長的開庭程序,已使MIKO疲於奔命,而現在的無罪判決,更是直接證明了檢方的濫刑濫訴,根本是耗費人民時間、浪費司法資源!況且,雖法院一審判無罪,我們認為檢方一定還會再上訴,屆時又會是一連串的開庭程序。我們也呼籲檢方莫再上訴,適可而止、勿一錯再錯。

同時,我們深知流鶯MIKO被判無罪,僅為多數類似案例中的少數,還有其他更多被以兒少29條起訴的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沒這麼幸運。流鶯MIKO雖為結構中的弱勢者,但面對司法公權力的壓迫毫不畏縮而決心對抗,先後九次到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政府表達訴求,才爭得「暫時」的正義。所以法院日後也應該秉持看待MIKO案件的同樣標準,來對待其他類似的案件:不應將以成人為對象的性交易廣告以兒少29條入罪。

柯市長迴避落實性交易合法化,任由性工作者承擔司法惡果

返回到本案的根本,流鶯MIKO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是因為在2011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如今做為地方首長的柯文哲,不願意依法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後果。政府依法行政的角色退位,任由市場競爭激烈淘汰弱勢窮流鶯,在實體空間已站不到客人的MIKO,自力救濟轉往網路空間另覓客源,警方與檢方才有兒少29條的執法理由。流鶯MIKO在開庭過程中堅持不認罪的立場,就是不願意成為柯市府推卸行政責任的犧牲品。

不落實性交易合法化,最首當其衝的就是底層性工作者—流鶯的站街候客空間。像是《社維法》修法同年,台北縣(現新北市)掃蕩豆干厝私娼寮,部份小姐流轉到萬華站街;又因修法後,普遍以「合法掩護非法」的養生館營業型態較容易生存,MIKO的執業房附近亦開設大量養生館,衝擊到直接性交易的站街流鶯的生存通路與空間。又加上去年以來,流鶯執業房周邊都市開發不斷,不管是執業空間的直接拆除,或是都更合建導致房價高漲,房東趁勢調漲房租等,都讓流鶯的處境更加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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