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流鶯MIKO無罪─始作俑者是立法的婦團、糟糕的執法與擺爛的政客

2017-03-0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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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協會聲援被釣魚入罪的流鶯,全案於二月下旬一審判決無罪。(圖片來源:日日春關懷協會臉書)

日日春協會聲援被釣魚入罪的流鶯,全案於二月下旬一審判決無罪。(圖片來源:日日春關懷協會臉書)

台北市的貧窮熟女流鶯MIKO因為競爭激烈,站街已站不到客人,在苦無沒通路的情況下,轉往網路論壇刊登廣告尋求客源,卻於前年10月被警員網路釣魚,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雖新法為40條,以下仍以舊法的「兒少29條」統一稱之)移送偵辦。歷經去年一整年冗長的開庭程序後,全案於(2/22) 一審宣判,MIKO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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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書中,法官認為MIKO並無使兒少為性交易之主觀意圖,刊登的訊息本身亦不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且刊登的論壇業已採取必要隔絕措施,故以無罪認定。然而,從流鶯MIKO一審無罪來看,是在立法、執法與行政三部分,根本凸顯出三個問題癥結點:以保護兒少為名進行全面性管制的立法者(勵馨基金會等主流婦女兒少團體)、濫刑濫訴打壓弱勢的執法者(網路釣魚的警方與充滿歧視的檢察官),以及擺爛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地方首長(台北市長柯文哲)。

惡法兒少29條製造冤案,立法婦團難辭其咎

仔細探究流鶯MIKO的案件,警方的網路釣魚辦案手法,與本案前檢察官劉承武在庭上充滿歧視性的言論固然可議,然而這些都已是執法端的問題。若追溯警方與檢方得以執法的基礎,很難迴避面對當初兒少29條的立法,何以製造了那麼多的問題,連「是歹命不是歹人」的窮流鶯都無法倖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995年立法通過,源自於80年代末的「反雛妓運動」,當時推動立法的主力團體包含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原台灣終止童妓協會)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等。現任勵馨執行長的紀惠容,因媒體人出身,嫻熟於透過以大量動員、遊說製造民意基礎,在立法過程中扮演重要推手。

然而,當初起草時,原名為《雛妓防治法》,是有明確的對象(未成年)及行為(性交易)要防治;但立法通過的版本卻擴大為,只要讓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可能在任何管道接觸到色情資訊、或與未成年發生任何性接觸的成人,都以刑法入罪。在兒少條例中,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兒少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之所以流鶯MIKO會被警方網路釣魚而遭起訴,就是因為1999年同樣由勵馨等團體主導的兒少29條修法,順應時勢地納入「電腦網路」為管制對象。這樣的修改無疑是為因應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所夾帶的各種色情資訊,而進行的全面防堵。這些修法團體成功地擾動了現下社會中忙於工作的中產階級父母,擔心因為網路資訊太開放,對下一代的性價值觀會有不良影響的集體社會焦慮,而扮演操作議題的關鍵位置。

從兒少29條的條文內容來看,無疑是藉保護兒少之名,以刑罰全面封殺所有足以「暗示」性交易「之虞」的訊息(即使是非關兒少的成人性交易)。因此,成年性工作者要尋找消費者,或成年性消費者想尋求性交易,皆會觸犯本法處以刑罰。過往也已有數以萬計的「兒少惡法冤案受害者」遭受法辦,其中三分之一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理;三分之一案情輕微,被判緩起訴;三分之一則遭到有罪判決。這樣的數據已足以說明勵馨等團體製造的後果,不僅是浪費司法行政資源,忽略階級壓迫的同時,自己也成為弱勢階級的壓迫者!

她們當初藉「雛妓防治」擴大為「兒少性保護」的意圖就算是良善的,但是實際上卻是結合國家體制力量來管制性,並用刑法重罰來確保兒少純淨環境的絕對化,已明顯是過度保護。更別說這套法連成人間的性自主空間也要干預,一併納入了管制與打壓的範圍。在成人間尋求雙方合意的性/情慾互動網絡中,涉及最底層弱勢的群體,包含性資源匱乏的弱勢性消費者(獨居老人、重度身心障礙者等),以及以賣淫維生的底層階級性勞動者,這些弱勢者也一併被打壓。

與流鶯MIKO同樣是個體戶性工作者使用網路作為通路,卻被以兒少29條移送檢方的還有:因家暴分居,從娼賺取小孩生活費的中國移民個體戶性工作者、原先從事補教業,卻因少子化無以為繼,而從事性交易的男同志個體戶性工作者,已有太多案例證實這條惡法,害到的都是相對弱勢與貧窮的性工作者。更別提還有一堆約炮或尋求性交易訊息的成人,因為不技巧嫻熟或不知如何規避風險,就被警方釣魚進而移送的「受害者」。

最近適逢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擔任非法律人委員,並於昨日的會議,現場抱怨未被分到第一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而未能為捍衛受害者權益有所發揮。然而,從勵馨作為兒少條例立法推動者的角度來看,流鶯MIKO一審被判無罪也已證實,當兒少29條都製造了那麼多冤案受害者,難道不應該徹底檢討這條法,甚至應該廢除嗎?當自己立出來的法都是在打壓弱勢生存,有什麼資格再談為弱勢者改革?

檢方濫刑濫訴,耗費司法資源打壓底層性工作者

因為立法的源頭出了問題,才導致警員與檢方有依法執法的法源依據。然而,兒少29條固然是不合理、不合時宜的法條,執法端仍有相當程度的彈性空間。因此,我們在MIKO的偵查程序前,曾呼籲檢察官能通盤考量底層流鶯的處境,在未落實性交易合法化前,不應將刊登成人性交易廣告的性工作者,以兒少29條起訴。然而,本案的前檢察官劉承武卻為司法體系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假正義化身來打壓貧窮流鶯生存。從一審無罪的判決,再回過頭來看當初劉承武檢察官,一副正義凜然、咄咄逼人的姿態就更顯荒謬!

回顧劉承武在去年開庭過程中,語帶輕蔑的發言更是言猶在耳、格外諷刺:「刊登廣告有社會危害性,嚴格說是危險犯,社會的善良風俗要靠法約來建立。你們(指日日春)會說不是都除罪化了嗎?但是在特區外的地方還是有善良風俗要保護啊!」劉承武檢察官深知新法條(社維法91-1條)形同具文,根本沒有地方政府要落實性交易合法化、沒有合法工作的區域,卻在「維護善良風俗」的道德高位,反過來污名性工作者是「危險犯」,是以犧牲別人的生計為代價,來捍衛所謂「善良風俗」的個人價值。更何況,現在網路這麼發達,許多資訊也都更開放,要禁絕各種色情資訊根本是昧於現實;把為求生存而在網路刊登訊息的流鶯MIKO視為危險犯,更是昧於良心!

本案一審前後歷經快一年半,冗長的開庭程序,已使MIKO疲於奔命,而現在的無罪判決,更是直接證明了檢方的濫刑濫訴,根本是耗費人民時間、浪費司法資源!況且,雖法院一審判無罪,我們認為檢方一定還會再上訴,屆時又會是一連串的開庭程序。我們也呼籲檢方莫再上訴,適可而止、勿一錯再錯。

同時,我們深知流鶯MIKO被判無罪,僅為多數類似案例中的少數,還有其他更多被以兒少29條起訴的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沒這麼幸運。流鶯MIKO雖為結構中的弱勢者,但面對司法公權力的壓迫毫不畏縮而決心對抗,先後九次到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政府表達訴求,才爭得「暫時」的正義。所以法院日後也應該秉持看待MIKO案件的同樣標準,來對待其他類似的案件:不應將以成人為對象的性交易廣告以兒少29條入罪。

柯市長迴避落實性交易合法化,任由性工作者承擔司法惡果

返回到本案的根本,流鶯MIKO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是因為在2011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如今做為地方首長的柯文哲,不願意依法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後果。政府依法行政的角色退位,任由市場競爭激烈淘汰弱勢窮流鶯,在實體空間已站不到客人的MIKO,自力救濟轉往網路空間另覓客源,警方與檢方才有兒少29條的執法理由。流鶯MIKO在開庭過程中堅持不認罪的立場,就是不願意成為柯市府推卸行政責任的犧牲品。

不落實性交易合法化,最首當其衝的就是底層性工作者—流鶯的站街候客空間。像是《社維法》修法同年,台北縣(現新北市)掃蕩豆干厝私娼寮,部份小姐流轉到萬華站街;又因修法後,普遍以「合法掩護非法」的養生館營業型態較容易生存,MIKO的執業房附近亦開設大量養生館,衝擊到直接性交易的站街流鶯的生存通路與空間。又加上去年以來,流鶯執業房周邊都市開發不斷,不管是執業空間的直接拆除,或是都更合建導致房價高漲,房東趁勢調漲房租等,都讓流鶯的處境更加艱困。

正是因為如此,2015年遭起訴後,MIKO和其他流鶯小姐就不斷要求柯市長依據社維法91-1條,制訂自治條例,落實性交易合法化。但號稱超越藍綠的無黨籍市長柯文哲,任期已經過了一半,卻仍對底層流鶯的處境不聞不問,僅用兩紙公文回覆:以「台北市因人口集中,隔離不易」為由,推說「本市在多方考量下,暫無設立『性交易專區』之規劃」來推託卸責。柯市府警察局如此回文,是完全迴避台北市早已春城無處不飛花的現實。

根據北市府警局統計,在柯文哲執政的第一年(2015年),性交易相關人取締量為1960人,是修法後五年來取締社維法人數最多的一年,罰鍰總計超過1150萬,而2016年的1714人也不遑多讓;也就是說,柯市長兩年任期內已取締了3600多位的底層性交易相關人,若以取締一人須三名警力計算,柯市長已耗費7200多人次的警力。然而,性交易並未因此消失,反而徒增底層性工作者的經濟負擔。MIKO一審無罪,也顯示市府用警力網路釣魚,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我們認為,與其一再耗費台北市警力取締與查緝,不如落實性交易合法化,讓性工作們可以正大光明繳稅來貢獻市庫。

同時,除了性交易的取締警力外,來自周邊居民的抱怨亦是虛耗檢舉的行政系統。在社區中,任何形式的產業與服務,都必須面對與社區如何共存的議題,就像是居民會抱怨餐廳的油煙或酒吧的噪音一樣,性產業也是如此。然而,性交易即便是非法,仍舊存在於台北市的街道巷弄中,社區居民與性工作者亦須面對共存的課題,難免居民對性工作者多少會有抱怨。但就是因為性交易全面非法,所有與社區共存的爭議、抱怨、矛盾與張力就只能透過「檢舉系統」處理,譬如市長信箱、110等。通常居民的檢舉原因,除了隱含的道德歧視及房價利益外,不外乎社區安寧、社區觀感、整潔環境等具體關切。

然而因為沒有合法管理的機制,無論哪一種檢舉方式,都只能用指派當區的派出所來處理,且警員也就只有口頭勸導或直接取締的處理方式。所以,性工作者無法得知檢舉的原因,也無法根據居民介意的部分有所改善。可見這些檢舉途徑都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反而徒增行政系統與警政單位的虛耗空轉。根本的改善之道,就是柯市長應直接向流鶯請益。流鶯姊妹多年來,累積與社區居民在關係中發展的許多經驗與智慧,也準備好面對社會的各種聲音,透過溝通來尋求務實面對與管理的方式,既可增加相關營業稅收,又可減少處理檢舉與執行查緝的行政成本。

與其全面禁絕,不如合法管理性交易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道!

綜上,無論是罰娼嫖的社維法80條,與縱容警員用兒少29條查緝成人性交易廣告,都是反映柯市府寧可用罪罰化來壓制性交易,也不願意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然而,明明有法源依據卻不依法落實,反而虛耗警力一再取締查緝,根本就是本末倒置。性工作者靠賣淫自力救濟維持基本生活,本已是入不敷出,柯市長表面看似一再迴避,實則強力掃黃、取締,更是陷性工作者們於不義。若柯市長對待性交易還是一本虛偽的政策思維,就不如不要連任了吧!

最後,發生於2015年流鶯MIKO的案例,同時反映兒少條例立法20年,諷刺與矛盾的性控制。嚴格管制的性法律,實際上也維持台灣無法誠實面對性而表理不一致的社會規訓:「掛羊頭賣狗肉」的店家才好生存、性交易有合法法源卻沒地方政府敢落實、只能做不能說的假道學偽善、網路與社群媒體app充斥只能私下流通的色情資訊。當性無法被正面面對,因為無法禁絕,就只能檯面下偷偷來,反而可能製造更多問題。

然而推動20年前兒少法立法,勵馨基金會為主等大型社福專業團體,是假保護兒少之名,實際上卻是體制的建置者,並結合體制資源成為既得利益者,不斷以監督、修法來維持全面嚴密的性管制、性保護。此法條同時也造就警方與檢方濫訴濫權的惡質權力,不斷打壓成人性交易、性工作者的生存與勞動空間,其所達到的維穩效果亦不言而喻。行政首長柯市長害怕與迴避性別議題的心態,亦與婦團維持虛偽的性道德社會規訓共構,不斷拿弱勢娼嫖當祭旗,交出假惺惺的取締成績單,塞住婦團與民代的嘴巴,以免再度陷入類似波卡的性別口水風暴。表面上是維持一個去性化的虛偽社會,卻害了底層性工作者的生存。

MIKO的無罪判決是直接告訴這些保護兒少心切的婦團,應該要面對這個爛法條所製造的後果;同時打臉檢警司法系統,不應用兒少法不分青紅皂白地拿成人性交易廣告開刀;當然也證明柯文哲是浪費警力資源在不必要的查緝,而應該花資源在研擬如何落實性交易合法化,才是根本之道。因為當罪罰化已明顯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問題,就應以合法管理性交易的思維來務實面對!

*作者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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