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增緊箍咒!開發案全卡關 財團再難獨攬「海景第一排」

2020-02-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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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案為例,宜蘭縣政府在前縣長林聰賢上任後,就對該案持反對態度,反對的主要立論依據,也是《海岸管理法》之規定,宜蘭縣府在環保署審查蜜月灣開發案的環差報告時,主張將該地依據《海岸管理法》,將該地的海灘一定限度內與山坡地範圍,劃定為一級或二級海岸保護區,「以禁止或限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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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當時並且表示,縣府已在2016年1月29日,依據《土地法》「劃定本縣頭城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重申蜜月灣開發案,必須落實海岸線一定範圍不得私有之作為,以確保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

20181001-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農委會主委林聰賢答詢。(甘岱民攝)
針對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案,前宜蘭縣長林聰賢任內對該案持反對態度。(資料照,甘岱民攝)

另外,漁業署也強調,依據《海岸管理法》規定,海岸地區包括近岸海域,相關的海岸開發行為,不能僅就濱海陸地部分,研提公共通行規劃;為確保漁民與民眾的近海活動權益,開發單位應該就海岸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部分,增加近岸海域之規劃,並且納入漁業活動之部分,這項原則後來也落實在烏石港地飯店開發案。

漁業署官員強調,漁業署鼓勵漁港多元使用,但漁港資產屬於全民所有,漁業署方面雖然可以理解,縣市政府面對民意壓力,希望利用二類漁港閒置土地推動招商繁榮地方,民間廠商也希望商場、飯店之附屬設施面積「越大越好」。但招商引資過程,若涉及「漁業專業區」之變更,必須徵詢農委會意見,開發單位不管要興建哪一種附屬設施,包括風能、綠能、遊艇、交通、觀光設施,都應該另外劃設專區,不能興建於「漁業專用區」之內。

(延伸閱讀:陸客不來,漁港飯店喊卡!財部跟進修促參法 漁業專用區內禁設置旅館

蜜月灣 (取自維基百科).jpg
據《海岸管理法》規定,若涉及「漁業專業區」之變更,開發單位均不得在漁業專用區設置如交通、觀光等附屬設施。圖為宜蘭蜜月灣。(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由於海岸開發增加了諸多緊箍咒,台灣目前大型的海岸開發計畫,只剩下台南安平商港北觀光區域內的「安平港國際遊艇城」、高雄「亞洲新灣區」,以及離島馬公漁港的開發案正在進行當中,其中,「安平港國際遊艇城」去年才剛通過環評,確定由亞果遊艇集團與新加坡悅榕集團合作開發,涵蓋涵蓋遊艇碼頭、三鯤鯓、漁光島月牙灣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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