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增緊箍咒!開發案全卡關 財團再難獨攬「海景第一排」

2020-02-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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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2015年上路,但海岸保護區仍不斷受到開發案衝擊。由於為了避免「山也BOT,海也BOT」的批評,目前凡事涉及到近海海域使用的大型開發案,漁業署都會主張「海岸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財團想要獨攬「海景地一排」幾乎已經不可能。(資料照,取自交通部觀光局網站)

《海岸管理法》2015年上路,但海岸保護區仍不斷受到開發案衝擊。由於為了避免「山也BOT,海也BOT」的批評,目前凡事涉及到近海海域使用的大型開發案,漁業署都會主張「海岸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財團想要獨攬「海景地一排」幾乎已經不可能。(資料照,取自交通部觀光局網站)

台灣地狹人稠,即便是2015年《海岸管理法》立法上路,海岸保護區的劃設,仍然不斷跟政府與民間的開發行為對撞,台電的深澳電廠、工業局的彰濱崙尾東綠電開發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實上,在墾丁悠活渡假村與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引發爭議後,位在海岸地區的大型開發案,幾乎全面碰壁;從基隆八斗子的悠活度假村、寶得利國際望海巷大型旅館開發案,到宜蘭博愛公司的蜜月灣開發案,都處於停擺或換手狀態。為了避免「山也BOT,海也BOT」的批評,凡事涉及到近海海域使用的開發案,漁業署都會主張「海岸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財團要獨攬「海景第一排」,幾乎已經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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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土規劃一團亂,從北海岸、東北角到處是違規的景觀餐廳就可以看出,儘管海岸開發行為,涉及到的政府部門非常龐雜,從內政部的國土計畫、經濟部的海岸保護設施、農委會林務局的保安林地、漁業署的漁業行為,到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但「公婆眾多」的結果,往往變成了沒人想管、沒人敢管的局面。

悠活渡假村涉違法經營14年,遭踢爆才補環評,屏縣府決議無須二階段環評引發環團提告,今判環團勝訴。(取自悠活粉絲頁)
墾丁悠活渡假村涉與台東美麗灣渡家村等大型海岸開發案,先前爭議頻傳。(資料照,取自悠活渡假村粉絲頁)

民間開發、政府盼缺電解套 衝擊海案保育引爭議

由於政府缺錢,過去不管藍綠是由誰執政,海景第一排的濱海地區,永遠是招商引資的最好工具,從扁政府時期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的「美麗灣」,到馬政府時期,時任閣揆的吳敦義為東北角觀光開發速度過慢大發雷霆,推出了「東北角庶民方案」,通過了「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卯澳、馬岡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

不僅民間的海岸開發行為,凌駕海岸保育,政府為了解決缺電問題,包括瑞芳深澳燃煤電廠,所需要的卸煤碼頭,以及桃園大潭天然氣發電廠所需的天然氣接收站,都與海岸保護以及海洋保護議題對撞。台電的深澳火力發電廠原本規畫在酋長岩建設卸煤碼頭,突堤占了基隆望海巷海灣的四分之三,當時就被當地民眾批評,破壞基隆海科館與潮境公園的美麗海景。

20170824-行政院24日前往大潭電廠現地實勘,並表示針對關鍵性維修、施工等管理介面應加強橫向聯繫,避免再次發生疏失。(行政院提供)
台電位於桃園的大潭發電廠,是台灣最大的天然氣電廠。(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由於馬政府執政初期,中央的上位政策,鼓勵東北角的觀光休閒開發,包括宜蘭烏石港的BOT案,以及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案,都在當時啟動或重啟。在墾丁國家公園引發開發爭議的悠活,2014年也一度準備在基隆八斗子漁港附近,推動「悠活度假村」;另外像貢寮馬崗漁港附近,先前,也早有好樂迪大股東盧燕賢等企業主在當地圈地布局。

絕大多數漁港納管 漁業專用區禁設附屬設施

然而,《海岸管理法》2015年上路,該法規定「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濱海陸地」,包括蜜月灣、望海巷,以及絕大多數漁港區域,都已納入《海岸管理法》之範疇,依據該法規定,「濱海陸地」區域內面積達1公頃,長度達1公里,高度在3層樓以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605坪的開發案,都要受《海岸管理法》的嚴格控管。

以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案為例,宜蘭縣政府在前縣長林聰賢上任後,就對該案持反對態度,反對的主要立論依據,也是《海岸管理法》之規定,宜蘭縣府在環保署審查蜜月灣開發案的環差報告時,主張將該地依據《海岸管理法》,將該地的海灘一定限度內與山坡地範圍,劃定為一級或二級海岸保護區,「以禁止或限制開發。」

宜蘭縣政府當時並且表示,縣府已在2016年1月29日,依據《土地法》「劃定本縣頭城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重申蜜月灣開發案,必須落實海岸線一定範圍不得私有之作為,以確保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

20181001-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農委會主委林聰賢答詢。(甘岱民攝)
針對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案,前宜蘭縣長林聰賢任內對該案持反對態度。(資料照,甘岱民攝)

另外,漁業署也強調,依據《海岸管理法》規定,海岸地區包括近岸海域,相關的海岸開發行為,不能僅就濱海陸地部分,研提公共通行規劃;為確保漁民與民眾的近海活動權益,開發單位應該就海岸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部分,增加近岸海域之規劃,並且納入漁業活動之部分,這項原則後來也落實在烏石港地飯店開發案。

漁業署官員強調,漁業署鼓勵漁港多元使用,但漁港資產屬於全民所有,漁業署方面雖然可以理解,縣市政府面對民意壓力,希望利用二類漁港閒置土地推動招商繁榮地方,民間廠商也希望商場、飯店之附屬設施面積「越大越好」。但招商引資過程,若涉及「漁業專業區」之變更,必須徵詢農委會意見,開發單位不管要興建哪一種附屬設施,包括風能、綠能、遊艇、交通、觀光設施,都應該另外劃設專區,不能興建於「漁業專用區」之內。

(延伸閱讀:陸客不來,漁港飯店喊卡!財部跟進修促參法 漁業專用區內禁設置旅館

蜜月灣 (取自維基百科).jpg
據《海岸管理法》規定,若涉及「漁業專業區」之變更,開發單位均不得在漁業專用區設置如交通、觀光等附屬設施。圖為宜蘭蜜月灣。(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由於海岸開發增加了諸多緊箍咒,台灣目前大型的海岸開發計畫,只剩下台南安平商港北觀光區域內的「安平港國際遊艇城」、高雄「亞洲新灣區」,以及離島馬公漁港的開發案正在進行當中,其中,「安平港國際遊艇城」去年才剛通過環評,確定由亞果遊艇集團與新加坡悅榕集團合作開發,涵蓋涵蓋遊艇碼頭、三鯤鯓、漁光島月牙灣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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